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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让受害者要么苟活要么死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0:57 观察与思考

  平心而论,社会所建立的“强奸文化”对女性所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犯罪人的强奸行为对女性所造成的伤害。

  -河南信阳 朱四倍

  一篇题为《面对强奸犯,冒死反抗是人类的耻辱!》的帖子引爆各大知名网站社区论
坛,而且ID为“深海水妖”的 发帖者—女作家陈岚更是遭到网友们狂轰乱炸。(7月21日《信息时报》)

  面对强奸,生命和贞操谁更重要?这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为什么《面对强奸犯,冒死反抗是人类的耻辱!》引起了 网友的炮轰?炮轰的背后隐藏了什么?笔者以为,种种问题,离开我们的民族文化背景和传统基因是难以回答的。

  《面对强奸犯,冒死反抗是人类的耻辱!》之所以引起网友的炮轰,原因在于“强奸文化”的存在,在于社会对受害 女性的严厉道德谴责和贬斥。我们知道,强奸问题的实质在于,由于强奸属于性的严重污名,具有浓重的道德贬义,强奸给女 性带来的是侮辱和伤害。就是说,由于强奸所具有的严重道德贬义,道德的羞辱就被无情地加在了受害人头上。“强奸文化” 在道德上要求遭遇强奸的女性或者去死,或者苟活。总之是一旦被强奸,如果没有勇气去死,也应该终生痛苦,因为痛苦可以 反证受害人道德上的清白;如果受害女性在遭遇强暴后竟然幸福而快乐地活着,那她的品行就大成问题,她之遭遇强奸就属活 该。

  这样看来,“强奸文化”倒是真的能毁掉女性的一生,它彻底摧毁了遭遇强暴的女性作为人的尊严。平心而论,社会 所建立的“强奸文化”对女性所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犯罪人的强奸行为对女性所造成的伤害。这是“耻辱”一词挑战了太 多人心底的贞节牌坊的原因所在。

  面对强奸犯,要求女性冒死反抗是社会道德贬斥受害女性的必然结果。事实上,不论反抗与否,受害女性都必须接受 这样的结果:受到社会道德贬斥或者得到社会带有悲悯意味的怜悯,而这种怜悯也仅仅可能在冒死反抗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从 中,我们看不到女性任何权利的生长空间。社会常常给予受害女性带有鄙视意味的怜悯,受害女性因遭遇强奸而导致的名誉的 丧失、品行的亏损、人格的贬值再也无法在社会上得到恢复。

  面对强奸,生命和贞操谁更重要?这是一个基于传统文化背景产生的忽视女性权利的问题。《面对强奸犯,冒死反抗 是人类的耻辱!》引起网友的炮轰,表现了男权社会习惯安排被强奸女性命运的历史惯性,是落后贞操观固守国人意识的再次 展现。在我国,一旦发生女子被侮辱、被强暴的事件,历来只能由男权话语为其安排善后事宜:首先,被污女子必须在精神上 承担相当大的道德贬斥;其次,她还不得不在身体上得到必须的惩罚,比如要在好死与赖活之间做出选择。要么以死来成全节 烈之名,要么在生不如死的境遇中被放逐成社会的异类。受害女性被社会当成了罪人,如果她苟活于世,那么她的罪孽很可能 永世得不到救赎与赦免。尽管历史的脚步跨入了现代社会,然而根深蒂固的封建贞节观念,依然固守在人们的意识层面大行其 道、大发淫威。

  毫无疑问,在传统的礼法社会中形成的强奸一词,极其淫猥而狎亵,与当今的权利社会断难相容。现在已经进入人权 时代,应该抛弃对受害人特别不利的道德和风化意蕴,突出强奸暴力侵权的特征,强化对受害人人权维护的要旨。只有这样, 才可能在当今这个个人权利日益伸张的年代,把对强暴的痛恨建立在不带贞操含义而只伸张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使得强暴之所 以可恨,不再是因为它毁坏女人的名节,不再是因为它造成一生的伤害,而是因为它侵犯了个人的身体主权,违反了个人的空 间权利,在谴责、控诉强暴时,也不必再勾连性的污名,不必再同时污名受害者。这才是对妇女最真实的保护,这才是对作为 权利主体的妇女的最真实的保护。若能如此,才是理性,才是在个体自由和社会秩序中做出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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