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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渡期获赔不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0:50 民主与法制时报

  一起事故要打两场官司

  □华建文

  交强险已实施月余,据笔者了解,在交强险过渡期,一些制度的频繁更替,令被撞者要获得赔偿难上加难。苏女士就 因为被撞以后要拿赔偿,不得不面对两场诉讼。

  2005年5月23日,苏女士在苏州劳动路上骑车,被一辆面包车撞伤。事后经过医院治疗总计花去了1万元左右 的医疗费。而苏女士也因此休息在家进行调养,单位里一年没有支付其工资。后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陈某承担全部责 任,苏女士也被鉴定为10级伤残。而肇事司机由于家庭比较困难,很难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一直没有对苏女士 进行赔偿。无奈之下,2006年8月15日,苏女士来到沧浪法院,要求立案起诉肇事司机陈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万元 的赔偿责任。

  可是法官却告知,由于8月11日江苏省高院下了通知,自8月11日开始,所有的道路交通案件,如果没有购买交 强险,不再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只有在苏女士起诉陈某法院判决以后,陈某才可以按照商业保险另案起诉保险公司。原来只要 打一场诉讼就可以赔款的案件,因为保险公司不再列为被告,苏女士只能单独起诉陈某一人。苏女士要获得赔偿,必须面对两 场诉讼。

  而在8月11日以前的案件,由于江苏省高院规定,已经购买商业险的车辆,保险合同没有到期,保险公司应该按照 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

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6万元之内保险公司是无条件赔付。

  而且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被告共同参加案件的诉讼,省却了当事人很多诉累。

  由于在2006年7月26日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 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院按照该答复对过渡期内的规定进行了调整。8月11日新规定一出,在过渡期内的所有交通事故案件都按照商业险 的办法处理,而大部分车辆都还没有购买强制险,导致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而要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款的难度进一步 加大。

  这种操作也可能使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价值目标打折扣,因为受害人和车主的利益将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今后 车主和行人都应该更加注重交通安全。对于车险中目前还未到期的商业三者险怎么办,目前法官还是建议应该尽快去购买交强 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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