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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阳医院管理混乱调查:1份病历被改183处(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1:11 国际在线

  出了意外,花钱了事?

  这样严重的医疗事故,汾阳医院竟利用患者家属不愿公开学生怀孕的心理,让柴某家属把人拉回去了事。今年春天,记者正在调查邢志华无证行医的事件时,医院就对患者家属进行了补偿私了。记者采访该院业务院长李兰锁时,他告诉记者,“我们已经协商解决了”,但拒绝谈论有关的具体事宜。

  柴某的家属向记者证实,6月份汾阳医院给了他们6.5万元,说是此事了了,以后不准再找麻烦,还让签了一个协议,只让他们看了一眼就签了,也不给他们一份。

  无独有偶。记者获悉,针对杨二亮的死亡事件,汾阳医院采取了同样的处理办法:9月6日与患者家属达成了14万元的赔款意向,第二天院方又不愿意了。直到9月8日,家有两个老人、两个念书的孩子、又失去了惟一的顶梁柱的杨家人,为了生活不得不接受了医院的意思,达成了8.7万元的“赔偿”协议,但协议的名义却变成了“生活补贴”,当日上午就在汾阳的中国农业银行办过转款手续。

  记者了解到,汾阳医院这样的“救济”“善举”,已经不是新鲜事。据知情人士提供的一份名单,从2000年至今,汾阳医院给在该院就诊而出了意外的患者家属“赔钱了事”至少有10余起,对此,该医院办公室人员除做了“我们没有医疗事故”的口头说明外,并未针对这些事件做出任何的否认:

  2001年10月9日至10月22日,汾阳市东门街6号的陈女士,在该院普外科诊治乳腺下外象限恶性肿瘤,术后管留在体内,医院付款1.8万元了事;

  2001年5月8日至8月31日,文水县北张村张女士,在该院妇产科诊治子宫颈恶性肿瘤,结果把尿道做通,医院付款6000元了事;

  2001年2月1日至2月27日,文水县下曲乡寄谷庄王女士,在该院泌尿科被诊断为胆囊结石及结石性胆囊炎,但打开体腔却未发现,医院付款1.4万元了事;

  2002年2月3日至2月19日,汾阳市石庄镇石庄村李先生,在该院骨科诊治股骨踝骨骨折,因踝骨一直不好,医院付款2.2万元了事;

  2003年11月6日至11月12日,汾阳市西河北路中华街蔚女士,因慢性肾炎在该院肾内科就诊,结果造成肾功能衰竭和子宫内感染,医院付款3万元了事;

  2004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孝义市兑镇偏城村赵女士,在该院普外科诊治结节性甲状腺肿,无证行医的大夫高瑞忠手术后脱岗,致人死亡,医院付款28万元了事;

  2003年12月14日至12月15日,文水马西乡河西村姜先生,在该院骨科诊治下肢开放性外伤,死亡,医院付款7000元了事;

  2004年3月29日至5月12日,汾阳市东堡村张先生,在该院普外科出血性结肠炎被诊断为结肠癌,但打开体腔却未发现,医院付款1.6万元了事;

  ……

  2005年10月17日至11月10日,文水县南街武女士,在该院骨科诊治腰椎盘脱出,因结果不理想,医院付款1.7万元了事;

  2004年4月11日至4月19日,汾阳市贾家庄乡雷家庄村司先生,因旧小管断裂在该院眼科诊治,CT显示脑出血未及时报告,后致人瘫痪,至今未处理。

  如此混乱,谁在纵容?

  9月11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山西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医政处孙某告诉记者,他们接到关于汾阳医院涂改病历183处的举报后,立刻责成吕梁市卫生局进行调查。该局的答复是,病历原件在吕梁中院,要等法院判决或返回原件后才能调查处理。而法院的病历质证报告,却不被他们采信。他们所称的“调查报告”,也不愿意给记者看。

  而张秀珍一案,法院受理至今已经长达4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师不得再对病历进行修改。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而山西省卫生厅出台的《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一章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分,有严重后果终止评审”。

  针对这起183处修改病历的事件,《山西晚报》、《山西青年报》等媒体都予以了关注,但在隶属于山西省医学会的《健康生活报》上,今年6月17日的D1、D4版上有两个版关于汾阳医院的宣传,一版是“名院风采”,一版是“院长访谈”。在题为《无愧医护心,留住患者心,赢得百姓心——让历史见证诺言》的对汾阳医院院长白林海的访谈中,白院长回顾了该院作为一个传教士医院的光辉历史和90年的发展历程,2005年7月被评为三级乙等医院,力争3年达到三甲。在谈到“目前制约医院发展的一些因素,以及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时,白说,“卫生医疗系统可能有问题,但问题不在卫生医疗系统。汾阳医院不久前在舆论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尽管‘两岸猿声啼不住’,但是‘轻舟已过万重山’。”

  针对记者提出的非法行医问题,山西省打击非法行医办的赵某说,他们接举报后当即责成吕梁市卫生局调查,结论是,朱凤英、邢志华、郭全虎和高瑞忠四人,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他们应该被认定为合格的执业医师,只是错过了时机,那是历史遗留问题。赵说,依据执业医师法实施前的规定,他们已经取得了处方权。但在执业医师法实施后,这些规定显然已经不再适用,吕梁市卫生局的调查报告却还说其中两人于2005年9月被取消了处方权。而对于取得处方权的文件,“打非办”竟然不清楚。赵还称,他们这四人2004年就离开了医院,但记者手头却有郭全虎和高瑞忠2005年开处方的病历。知情人透露,朱凤英2005年仍在汾阳医院出诊,郭全虎和高瑞忠2006年还在该院行医。

  关于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事,赵某一直在强调卫生系统的“老人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如违反本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及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但据记者了解,汾阳医院的这些行为还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在记者两次向山西省卫生厅交流和询问情况后,9月21日依该厅的要求,提交了一份要求依法查处汾阳医院违法行为的函,但该厅未按山西省省长公开承诺的限时办结制度,给记者一个明确的答复。(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 费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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