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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大监督权期待代表专职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4:40 法律与生活

  文/童大焕

  从提出到制定出台,历经20年漫漫长路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终于于8月27日下午,在十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人们期待各级人大能够以此为契机,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与制约。

  值得一提的是,《监督法》明确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强有力的政令撤销权,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 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依我看,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一个法治与人治的重要转折点和分水岭。众所周知,我们的法律,从宪法到行政 法规,目前已经是洋洋大观。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 法和法律的特权”,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制统一原则,规定了审判权和 检察权独立原则。可是,对照当下法律生活的现实,就会发现,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不少原则和权利缺乏具体的制度和程序 作为保障,从而流于“名归而实不至”的境地。

  例如,由于缺乏有具体程序保障的立法审查和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能对低位阶法律是否与高位阶 法律相符合,以及法律是否与宪法相符合进行审查,结果导致大量“县官不如现管”,事实上也就是“权大于法”的现象发生 。《监督法》确立各级人大的政令撤销权,无疑是对“依法治国”和法制统一的程序保障,同时也是树立人大权威的一个历史 机遇。

  而要真正树立人大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权威,窃以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就必须紧紧 地抓住以下几点核心内容:第一,强化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改变长期以来部门立法导致“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合 法化”的格局。第二,强化对“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命权及官员的问责。第三,强化对财政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四 ,强化对地方政令的审查权和撤销权。这其中,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权、对官员的否决与问责权、对地方政令的撤销权、对 财政预算编制和控制的否决权等等说“不”的权力,又是考验人大的权力能否得到尊重和实现的晴雨表。

  但是,如果没有好的机制和人去执行,再好的法律也只会变成美丽的口号和空洞的宣言,不能落地生根,成为美好的 现实。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迫切需要改进自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一个突出问题是 专职代表太少,从目前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专职人大代表与其在机关外工作的兼职人大代表的比例来看,大概是1: 15左右,亦即专职代表不到代表总数的1/15。它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代表成为业余代表、会议代表,既缺乏 法律、财经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精力和能力实施法律监督和预算监督,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研究和解决问题,成为开会随 大流举举手拍拍掌的“会议代表”。二是大量“一府两院”的官员占据了代表席位,甚至于占了绝大多数席位,形成政府官员 “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以及政府强势人大弱势、人大的“最高权力”旁落现象,导致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权力制约与 监督陷入口惠而实不至的境地。如何改变这种局面,是各级人大常委会面临的紧迫问题。

  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通过人大对政府的任免、监督及重大事项批准权限等体现。打造一批政治素质 和专业素质过硬的专职人大代表队伍,无疑是强化人大职能的关键之一,也是宪法精神的实际体现。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0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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