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守承诺,你为什么不生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18:42 南方人物周刊

  开发商不守承诺,你为什么不生气?!

  开发商售房前往往会吹嘘房屋质量如何如何,房子面积多大多大,装修得会像皇宫般金碧辉煌,自来水好比矿泉水般甘甜怡人……但是事实上,很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比如天雨屋漏,墙皮脱落,墙面裂缝,地板隆起,线路故障,上下水管道阻塞等;几乎所有的房屋都存在面积缩水问题,现在普遍这样计算购房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签合同时说建筑面积是多少多少,听着挺大的房子,可是到交付房屋的时候,房子好像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原来开发商把公摊面积增加,而把套内建筑面积缩小了,这样,既可以保持建筑面积总额不变,又使你无法核实,因为开发商很清楚你舍不得为全体业主掏钱测量核实;装修材料质量低劣,氨气超标,致很久无法入住;水质发黄,无法饮用,更有开发商以规划、设计变更来欺诈消费者,本来承诺的户型、房屋结构消费者着实满意,本来承诺的周围有学校有医院有超市有绿地,有原始森林等,可到了交房时,开发商以行政审批来对抗合同责任。打个比方说,消费者本来向汽车公司订了一辆18万元的中华汽车,结果交货时汽车公司给了一辆8万元的夏利汽车,汽车公司说我原来确实销售中华车,但是后来我变更经营项目,改成夏利了,工商局已经批准了。(秦兵)

  开发商强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你为什么不生气?!

  在开发商占据强势地位的

房地产市场,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需要一种声音为其争取合法权益。北京秦兵律师的204购房合同告诉购房者风险在哪里,告诉购房者权益在何处,如何坚定信念维护合法权益,它是一种理想化的产物,它为维权的消费者发出了要求尊严和保护的第一声高呼!在204条里,“合同目的”条款是非常有现实作用的。

  如果不写明白购房目的,有时开发商会因房屋抵押等原因阻止购房人拿产权证,导致购房人对房产不能出租、转让。这时候我们就要在合同中写明白,第一要住,第二可以转让,第三可以出租。但是,在现实中,开发商明着要你签署不平等的购房合同,他享有的都是权利,你承担的都是义务,他违约没有责任,你违约就得下地狱。(秦兵)

  入住十余年,迟迟不能成立业委会,你为什么不生气?!

  根据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规定,新建和已建成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的或入住率不足50%但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公有住房出售率超过50%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分期建设住宅物业的相对独立区域,也可参照本意见成立业主大会。但是,事实情况是,在北京很多分期建设的小区,一期的首户业主已经入住十多年之久,却由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阻挠,政府相关部门的恶意拖延,更由于大多业主如一盘散沙,迟迟不能成立业委会,致使小区业主失去管理、建设自己居住的社区的权利,物业公司的服务无人监督,诸如安全、车位管理、社区文化建设等存在突出问题,以及评估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核查财务、清理统计属于业主共有资产等事务均无法解决和落实。(秦兵)

  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不冲抵物业费,你为什么不生气?!

  大家都知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只有全体业主即业主大会才有权决定公共设施是否经营及如何经营。但是目前物业公司对小区内道路划定停车位收取租金,小区会所的对外有偿开发,公共绿地的出租以及电梯间、楼道内的广告费用收入等都已构成经营行为,而这些经营所得收益都进入了物业公司之锦囊,被当作物业公司的小金库等,严重侵害了业主权利。按照规定,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从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考虑,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经营及如何经营,并办理规定的有关手续,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经营所得收益应首先冲抵物业费或补充专项维修基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秦兵)

  你买了房,却发现事实上并没有完全产权,你为什么不生气?!

  当你倾囊而出还把下半辈子的积蓄也掏出来买了房子,当你拖着一身的疲惫回到港湾,当你开着代表你事业辉煌的

宝马,打着转儿却不知道停哪,你知道你受到了欺骗了吗?

  开发商将建筑物空间与建筑物外墙、房顶、地下车库等,区分成两种法律物,这两种法律物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区别对待,本该属于你的车库却让开发商合法保留,按照约定已租售给了别人,属于你的外墙早已被开发商刷了广告!大肆明里暗里侵害你的合法利益,即使那个特定空间有商业价值,那个空间只能因可供使用而产生使用权,你的使用权最长长不过70年!(秦兵)

  物业公司只花钱不报账不审计,

  你为什么不生气?!

  目前,北京市很多小区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布账目及审计。但当业主提出这个合理要求时,却屡遭物业公司的无故拖延和拒绝!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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