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查房你为什么不生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18:42 南方人物周刊

  公安机关禁止男女同房,随意查房,你为什么不生气?!

  不少地方公安部门要求男女开房需持结婚证,以及进行所谓的例行查房,这都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宾馆(旅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为止,法律的强制规范只是禁止强奸、重婚与性交易这三种行为,男女外出同住并未在禁止之列。男女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同住一室,即便发生性行为,他们所承担的最大风险也顶多是因为违反道德义务而受到的谴责与追究,而其他任何人或机关均无权干涉或处理。

  此外,居住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能对此予以剥夺。

  因此,除非酒店或公安部门有证据怀疑消费者住房行为涉嫌违法,否则并无权要求消费者出示任何证件及进行所谓的例行查房。

  中国公民往往只有纳税义务而没有纳税人的权利,你为什么不生气?!

  迄今为止,我国在宪法中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并没有明确指出纳税公民具体享有怎样的权利。

  税法学家认为:在各种现行的税法当中,对于自然人和法人纳税责任(包括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也都缺乏真正明确的对纳税人权利的表述。这正是造成目前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权利感”缺失的重要原因。事实上,缺乏细节上的制度支持,即使是再好的原则,也容易被扭曲,甚至走向与其本意相反的方向。

  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国家的公民,动不动就把自己纳税人的身份亮出来,说自己养活了警察、公务员、政府,指斥他们办事不力云云。这份“趾高气扬、理直气壮”并不是没有来由的,这些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在法律、法规、政府决策、社会民情方面下了大功夫的。美国政府更是在1988年制定了专门保护纳税人各种权利的《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十种权利,如知情权、隐私权、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诚实推定权、代理权、只缴纳应纳税款权、对税务官员谈话进行录音权、请求取消处罚的权利、复议和上诉权等。

  城乡居民赔偿“同命不同价”,你为什么不生气?!

  重庆市一个农村女孩,两个城里女孩,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但肇事单位给农村女孩的赔偿却不及城里女孩的一半。

  肇事单位给出的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按此规定,农村户口的死者,应按2004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那两个女孩是城市户口,则应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如此算下来,一个就是20万元,一个只有5万多。这样说来,肇事公司并未违法。

  一条农村少女的性命赔偿只抵得上城市少女的四分之一?

  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价值都是一样的,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在同一个国家里,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之间并无贵贱之分。公民享有的平等权也应体现在伤害赔偿的平等上,岂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彼此间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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