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律师费由购房者独自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18:42 南方人物周刊

  按揭律师费由购房者独自承担,你为什么不生气?!

  一直以来,办理按揭时,相当于购房款千分之三左右的律师费都摊到了买房者头上,这个“约定俗成”的规定实际上大大值得商榷。购房过程中的律师见证环节1999年前由国内银行从香港引进,银行请律师帮助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其目的在于为银行规避风险,律师既然是为银行服务,那么银行就应该支付相关费用。

  另外一种理解是,在此过程中,银行和借款人作为交易双方,都分别享受到了律师行提供的相应服务。在香港,这部分收费就是由银行和买房人共同承担的。 以此看来,律师费应由银行单独承担,或者根据第二种理解,由银行和买房人共同承担,无论如何,国内通行的将律师费强加给买房人独自承担,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黄广明)

  测量制度设计保护

商品房面积欺诈,你为什么不生气?!

  首先消费者很难发现面积误差。尤其公摊面积方面的误差几乎无法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不写明公摊部分在什么地方,没有办法确定总测量对象与总面积;消费者拿不到设计与施工图纸,甚至连墙厚都不知道,怎么测量建筑面积?测量的话就要将全楼测量,每楼的最低测量费用大概不低于3万元,哪个消费者会出3万元来为一个整楼进行测量呢 ?

  其次没有人需要对误差负责任。测量工作可由测量公司承担;消费者即使发现面积存在误差,

开发商可以说是测量公司的责任,而测量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约定,所以消费者也无法追究测量公司的责任。(王海)

  物业管理定义错误,你为什么不生气?!

  包括《物业管理条例》在内的很多法规把物业管理定义成就是请物业公司管理,而事实上除了国有的物业外,物业管理是业主作为产权人对自己的私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活动,完全属于私权的范围。有物业公司可以进行物业管理,没有物业公司,照样进行物业管理。就好像洗车,车主自己洗车也是洗车,不用非得请洗车行洗车才是洗车。

  将物业管理定义成就是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第一侵犯了业主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第二侵犯了业主作为产权人对财产的处分权,第三侵犯了业主订立合同的自主权,第四还违反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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