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读判决要点】2via@济南中院
(二)贪污事实
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来担任大连市委 书记期间,大连市政府承担了一项上级单位涉 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负责,时任 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 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 刚,决定向大连市政府拨款人民币500万元。 王正刚遂就如何处理该款项向巳调任辽宁省省 长的薄熙来请示,薄熙来未明确表态。不久之 后,王正刚再次就此事向薄熙来请示,并提出 大连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均不知晓该款,可 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即将此事 通过电话告知薄谷开来,让王正刚与薄谷开来 商议处理。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定,将该款转 至与薄谷开来关系密切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 所主任赵东平处。后薄谷开来安排赵东平与王 正刚办理转款事宜,并让赵东平为其代管。为 掩人耳目,王正刚要求上级单位将500万元汇 至承揽该改造工程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声 视听系统有限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 月,上述款项陆续汇至赵东平指定的其朋友李 石生名下公司的账户和昂遒律师事务所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