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要点4
二、本院对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 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的评判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薄熙来所提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所提对相关证据不予采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 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 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 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被告人供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薄熙来所 称受到的压力,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另 查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两份自书材料,分 别为薄熙来于2012年6月28曰亲笔书写的《关 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7月26曰亲笔 书写的《关于我和唐肖林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关于我和唐肖林之间的经济关系》中,薄 熙来交代了其帮助唐肖林在大连驻深办与大连 国际公司合并后启动深圳“大连大厦”建设、 申请汽车进口配额以及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美 元13万元和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在《关于我 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中,薄熙来交代了其 帮助徐明的实德集团收购万达足球队、在星海 湾广场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实施实德石化 项目、获得原油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以及知晓 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事实。庭审 中,薄熙来将上述自书材料中交代的具体帮助 事实辩解为公事公办,同时否认收受唐肖林钱 款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事 实。综合全案证据,上述自书材料及其后在侦 查阶段的亲笔供词是薄熙来本人亲笔书写,且 相关内容与证人唐肖林、徐明、薄谷开来等人 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 确认其书写内容的真实性。其当庭否认有关收 受唐肖林钱款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 费用的辩解不能成立。此外,薄熙来在《关于 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中还写到,“印象 里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 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满漂亮,建议 我们有机会去看看。我当时没在意,随口说, 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据卷宗材料反 映,在薄熙来交代上述情节时,虽然徐明已经 向中央纪委交代了其为薄谷开来购买法国别墅 出资的事实,但并未提及三人谈论该别墅一 节,薄谷开来的证言亦未涉及该情节。在最高 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根据中央纪委移交的薄熙来涉嫌通过薄谷开来收受徐明给予的资 金用于购买法国别墅的线索进行侦查之后,薄 谷开来在2013年1月20曰的证言中初次证明其 和徐明在沈阳家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 片及薄熙来下班回来一起观看的情节;徐明在 2013年1月23曰的证言中初次证明其在薄熙来 家和薄谷开来聊天、观看法国别墅幻灯片及薄 熙来回家后一起观看,其顺口说了一句“省长 有时间去看看”的情节。上述情况表明,薄熙 来交代其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谈论法国别墅 一节,系在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 下交代的,并非是办案机关向其施加不正当压 力和诱导后违心所写。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 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