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读判决要点】7via@济南中院
(四)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辩护人针对贪污罪指控所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1、证人王正刚和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 证,证明涉案款项人民币500万元系经薄熙来 同意而由王正刚交给薄谷开来占有。薄熙来亦 曾供认,王正刚两次向其请示如何处理上级单 位拨付的500万元,并建议将该款给其补贴家 用,其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办理事 宜。虽然薄熙来又辩称在第一次见面时王正刚 提出要将该500万元给其补贴家用后,其明确 表示反对,要求王正刚公事公办,第二次见面时其之所以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议,只 是因为该款不好处理,想让薄谷开来帮忙妥善 解决,但其以上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
且不符合常理。薄熙来在王正刚提议将涉案款 项给其补贴家用的情况下,同意王正刚与薄谷 开来商量处理,并致该款最终由薄谷开来控 制、占有,其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意图明确。
2、在上级单位决定向大连市政府拨付涉 案款项时,薄熙来虽巳调任辽宁省省长,但其 职权范围仍覆盖辽宁省所辖的大连市,且其作 为涉密工程的原负责人,仍对该工程负有特定 的延续管理职责,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项的 职务便利。
3、王正刚的证言所证明的其两次向薄熙 来请示涉案款项如何处理并提议留给薄熙来补 贴家用,薄熙来同意其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如 何处理并就此事给薄谷开来打了电话,后其按 薄谷开来的要求与赵东平具体联系办理转款事 宜等主要情节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和书证均能 够相互印证。其中,王正刚的多次证言、亲笔 证词均证明其在2002年3、4月份两次到沈阳与 薄熙来见面请示涉案款项的处理,薄熙来亦曾 供认与王正刚有过上述两次见面,虽然薄熙来 当庭又表示对于王正刚是否第二次向其请示记 忆不清,但亦未明确否认此节;同时,王正刚 前述证言中所提到的其向薄熙来请示的时间, 与证人程岩的证言和相关书证证明的程岩与王 正刚共同赴上级单位、返程时王正刚单独去沈 阳的时间,薄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反映的薄谷 开来在境内的时间,相关书证证明的上级单位 向艺声视听公司转入涉案款项的时间,均能够 相互印证;王正刚当庭的证言对其与薄熙来见 面请示涉案款项如何处置的事实再次予以证 明,与其庭前证言、亲笔证词的相关内容一 致,虽与其庭前证言所证的见面时间略有差 异,但不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
4、根据在案证据,上述500万元在案发前 确有150万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时在转款过程 中有32万佘元的税款支出,但该500万元系经 薄熙来同意由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如何 处理,薄谷开来安排王正刚与赵东平协商后, 王正刚通知工程所在单位将500万元直接汇入 严志耕的公司,再由严志耕按照赵东平的要 求,将500万元分别转入李石生的公司以及赵 东平的昂道律师事务所。因此,该150万元系 按照赵东平的要求转入李石生的账户,被李石 生使用不影响该笔款项由赵东平代薄谷开来保 管,已被薄谷开来占有的事实的认定。至于32 万佘元的税款支出,属于薄谷开来、王正刚实 施侵吞公款行为过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贪污罪指控所提的有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