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安局复议副厅级干部嫖娼疑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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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0:15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2006年6月30日下午2时许,沈阳市公安局就《民主与法制时报》连续报道的“沈阳嫖娼疑案”首次召开复议调查会。 这次调查会的申请人为鑫鑫足疗店女服务员——正在接受收容教育的李丽,被申请人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傅聪主持召开调查会。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三级人大代表冯有为,沈阳市人大代表刘善刚和法学教授吴钧、法学博士马越常参加了调查会。但有两位亲笔签名呼吁重审“沈阳嫖娼疑案”的人大代表,却被拒之门外。 调查会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申请人、被申请人辩争激烈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查处卖淫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其认为事实清楚的证据有:100元人民币、宫双林的当场查问笔录、宫双林的亲笔供词、刘立和李丽在2005年12月23日的询问笔录和亲笔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在程序上,有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收容教育审批表、决定书,包括两个收容教育和行政处罚的告知笔录、送达文书、执行通知书、没收清单、罚没审批表、介绍信。“这些证据,基本都是证明我们认定的卖淫嫖娼的事实。”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殷晓钧则认为:公安机关除了这些当事人供述笔录、100元人民币,没有任何物证,也没有现场勘验笔录,而当事人后来又都全部翻供了,根本不能证明卖淫嫖娼事实存在。从公安机关所有证据包括三个版本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并未现场抓获性交易行为。 对于殷晓钧提出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前后矛盾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细节不一致正好证明没有刑讯逼供。 对于殷晓钧提出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上有后来添加的痕迹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我们公安机关现场办案非常紧张,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能要求他们像律师、法官一样按逻辑顺序把所有的东西一一陈列出来吗?” 为李丽提供法律帮助的辽宁著名律师姜彩熠对此提出反驳:“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能说时间紧有些问题就可以忽略了。” 姜彩熠认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与后来有关部门做的笔录是矛盾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有疑点的、相互矛盾的证据不能采信。 殷晓钧向公安局提交了一份律师函,称:“希望以后谁再见李丽,我们作为她的律师应该在场。”殷晓钧递交的这份律师函指出:“最近有人向李丽施加压力,让其改变现有口供,撤回申诉,否则继续关押……这让李丽感到恐惧,心理压力非常大。” 法学专家、人大代表各有说辞 沈阳市公安局监督员刘善刚的发言比较直截了当:“我在市局里讲,得承认我们公安机关有毛病,派出所所长是先枉法后贪赃,这一点谁也不能否认。我们应该考虑这个案子是不是错案……应该引起公安机关反思,主要是那个派出所所长,认定有毛病,放人也有毛病。” 法学博士马越常指出:对于当事人的供述,主要情节不一致,肯定不真实;交付的100元钞票能成为证据的话,前提必须是在性交行为发生以后。当事人在派出所的供述和后来的翻供笔录,到底以哪个为准?我认为,如果以派出所为准,那么这些证据就有严重的矛盾和疑点,因此,本案绝不能用以前的证据定案。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也看不到有嫖娼卖淫情况。证据的法定概念是,凡是对案件事实了解的人都是法定意义上的证人。两个人如果是共同违法犯罪,即使两个人供词一致,也不能定案,因为没有查出其他证据。再有,足疗店老板及其前妻的证言笔录,他们并没有说当天李丽、刘立卖淫嫖娼。” 吴钧教授认为,一个是事实不清,另一个是证据能不能证明事实。鑫鑫足疗店是一个营业场所,不能因为刘立付了100元钱就认定他嫖娼。 沈阳市公安局监督员冯有为则认为不能就事论事,“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这件案件。为什么这个事那么多人大代表关注,其他事没人关注?我感到律师意见中有很多合理的成分,对我们以后办案有很多启示……翻供背景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害怕”。 7月5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提出重审“沈阳嫖娼疑案”建议的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一共有96人。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对这些人大代表的《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十分重视,已正式受理了这个建议。 新闻回顾:在沈阳警方的一次晚间行动中,在一家足疗店的里间抓了一名当地副厅级干部和一位女服务生,两人当时衣着整齐,两个事后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但此事,出现了五个截然不同的版本,当事人各有各的说法。在被迫向当地派出所所长交纳三万元费用后,这名副厅级干部公开称“是被冤枉”的。 《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报道引起了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的关注。2006年5月30日,近百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 与此同时,辽宁省委主要负责人十分重视此事。在本报报道后不久,批示有关部门调查此案。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