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受贿扶贫副市长被判刑后保留党籍遭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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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1: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 本报讯 (作者 李雪慧) 这一阵子,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的所谓受贿扶贫案被炒得沸沸扬扬。笔者作为媒体从业人员,对反腐败有天然的兴趣,故对网上网下的相关报道极为关切。其实,不管讨论结果如何,一个结论是明明白白的:无论余斌如何辩白,他犯有受贿罪的定性改变不了,他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已是铁板钉钉。正所谓“情有可原,法无可恕”。不过,纵览各类新闻,一个疑问在心中久久难以抹去:余斌既已被定罪判刑,为何他的党籍至今还被保留着而没有被开除?
这个疑问是在8月3日出现的。此前一天,余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感觉还是很平稳,也想得比较开”,并称“到现在组织上还没开除我的公职和党籍”,“工资还在给我发,这样也是很不错了”8月3日《重庆晨报》。当时,笔者就有些惊诧:今年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普遍进行之年,让这样有故意犯罪劣迹的人继续留在党内,先进性如何体现?同时也想到,余斌案件是检察院从举报入手开始查处的,可能是党纪政纪处理落后于法纪处理罢了。 然而,从余斌案终审判决到现在,又有十余天过去了,媒体上依然没有传出临湘市相关部门作出开除余斌党籍的报道,这就让人有些不安了。 关于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在2003年12月31日生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写得清清楚楚。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对照余斌的所作所为,他被法院认定受贿所得9.5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已构成受贿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完全符合《处分条例》白纸黑字的开除党籍的规定。当地党委纪委没有任何理由继续保留他的党籍! 是当地党纪部门尚没有调查介入?似乎不太可能——余斌身居要职,此案检察机关早在一年前就已立案侦查,相关部门不可能不知情。是当地党纪部门尚不了解案情的最新进展?更不可能!这案子已在全国媒体一再传播,要是相关部门不闻不问是十足的失职了!那么,是相关部门已经作出开除余斌党籍的决定而未正式公布?《处分条例》倒是有作出处分一个月内向本单位全体党员通报的规定,但是当此舆情纷纷之时,如果作出处分决定后秘而不宣,对群众的议论不作回应,于维护党的形象极为不利,更不符合党务公开的要求。 笔者以为,就像罪犯被法院判处死刑后自动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一样,贪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主刑(含缓刑)后,开除其党籍的程序也应自然演进,无需遮掩,不能拖延。否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就会沦为一句空话。 我们且等待着。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