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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余斌,受贿者何以得到同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16:07 人民网

  作者:夏长勇

   报载,湖南某县级市副市长余斌在任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收受贿赂9.5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其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余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这本是一件普通的干部受贿案,却引起了不正常的观点交锋。就此条新闻,某网站调查了29873网民,其中竟有66.33%的人认为余的行为是“受贿济
贫”,不应构成受贿罪。有人甚至认为“余斌是现实环境下的大清官”,等等。这些观点本不值一驳,因为“如何支配受贿所得”与“受贿”并非同一概念。打个比喻,一个人持刀抢劫后,把赃款给乞丐买了包子,我们能说此人没有犯罪吗?同样的,余用收贿的钱“济贫”还是胡吃海喝,并不影响他犯罪的事实。理解这点不难,笔者不解的是:一个受贿者何以成了“悲情人物”?

  对余斌的同情,反映了一些群众对腐败的“耐受力”在提高,值得警惕。近些年,干部腐败案被一件件曝光,这些官员贪污收贿动辄数十万、数百万元,时间长了,有些群众也就见多不怪。有些人觉得,与那些“硕鼠”相比,余斌是小巫见大巫,“就算好的了”。而且,余作为副市长,每年的公务开销额度仅有1万元,有“不得已而收贿”的意思,似乎值得“同情”。

  少数人对余斌的同情,也建立在另一个“心理基础”之上,那就是:绝大多数贪官都是富而不仁的,他们攫取人民钱财后,包二奶、逛赌场,觥筹交错,尽情挥霍。余斌虽也受贿,却有“济贫”之举,与人们印象中的贪官甚为不同。这么一比,余斌“劫富济难”的形象就盖过了他受贿的本质,成了“特殊的受贿者”,有了被某些人同情的理由。

  总而言之,余斌身上不应有的“悲情色彩”,来自少数人对“小贪”与“大贪”比较的结果,这种比较太过情绪化,全无道理。因为,一切受贿行为,只有数量上的区别,没有本质的不同,不值得同情,更不应被原谅。而且,受贿是以公权交换私利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国家、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失。如果因为余斌的受贿成就了一个“豆腐渣工程”,人们还会因为他的“济贫”而原谅他吗?

  让贪官成为“过街老鼠”,这是夺取反腐败斗争最终胜利必须有的社会氛围。余斌案引起的争论表明,这种正义的氛围,时下仍然缺失。这,才是最应该引起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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