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受贿款扶贫副市长引争议:不认为自己有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0:33 南方人物周刊 | |||||||||
余斌 8月以来,“余斌受贿案”成为众多媒体和网络聚焦的一个公共话题。这位被判刑3年、缓刑5年的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因将收受的“贿款”用于扶贫,而广受民众同情。余斌其人,也因此备受争议。 他是一个贪官或是一个特殊环境下的“清官”?他该定罪或者是应该受到认可?这两个对立的判断从来没有像面对余斌这样,显得如此两难。
尽管在法律意义上,他确实受贿了,事实摆在那里,当事人“供认不讳”,法律也作出了终审判决,但是,针锋相对的争论却没有停息。并且,这种争论并不只是某种情感对立,而依据同样的法律,专家们也陷入了余斌应该判受贿罪或者无罪的纠缠。 没有人会觉得这是余斌个人的事情,没有人会把它当成一个孤例来看待。一个县级市的副市长的罪与非罪,迅速吸引了全国的视线,引起如此广泛的争议。背后的问题是这样的:余斌是中国广大基层干部中的一个,如果以余斌的高度来对中国基层干部的廉洁度和道德水平划线,有多少人在他之上?有多少人在他之下? 如果余斌似的干部应该出局或者判刑,有多少人更应该出局或判刑?这恐怕不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推论。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使余斌案如此令人不能释怀。 -本刊记者 何三畏 发自临湘 余斌案是地方政治生态的缩影吗? 余斌,前湖南省临湘市(县级)副市长。2004年7月9日被“组织谈话”,16日被刑拘,7月29日被批捕。从时间看,在这个阶段,余斌案的效率是比较高的。然后经过一审再审,到2005年7月2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依法追缴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非法所得。 余斌案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所谓“贿款扶贫”(其实这样概括是不准确的)而因此获得轻判。检方指控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法院确认的是9.5万元,其余10万元乃“非法所得”。而余斌举出他共有15万在公务活动中消耗了,其中包括对下级部门和民众个人的扶贫济困。法院认定了其中一部分,余斌因此获得轻判。 判决的过程并不顺利。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也“不服”,认为轻判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漫长的再审程序维持了原判。据了解,二审判决书搁置了20多天后才送达,被人解读为有些“迟疑”。 余斌自己认为,法院和检察机关对他的案情认识有分歧。“虽然我得罪了人,但还是有些领导相信我是一个清官,认为不应该把我一下彻底搞下去。” 余斌不认为他有罪。他只承认他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不足以治罪。 他一直在体制内申诉他的愿望,愿意见外地的媒体,是二审判决以后。本刊记者看到过他写于去年11月的申诉信,这是一个叫做《我是这样一个“贪官”》的打印稿,收件人姓名的位置留空着虚线,显然是用于寄给多位领导而需要临时填写的。 这封信一方面从法律上辩白判决过重,同时也从为官的现实逻辑,说明他做得并不坏,解决了现实问题,特别是不贪。他认为他“收受朋友的礼金用于社会,用于公益事业”不应获罪,他“坚持改革,坚持原则损害了少数人的利益”。“我的亲戚好友也认为我不懂官场‘潜规则’,比福建的黄金高还不如”(当时黄金高的媒体形象还没有变成今天的样子)。 信中列举了许多他“破坏官场潜规则”的事实。包括接任教育局长后,把原教育局服务公司每年30万的承包费提高到280万,损害了部分人的利益;做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的时候,他的一位亲戚是一个乡长,春节期间,“给时任市委、政府每个领导送了5000元,这件事被我知道了,我硬是从各位领导手里把5000元现金要了回来。”但是,在原信的稿子上,这几行却又被划去了,似乎显出他面对潜规则时内心的犹豫。 余斌肯定地说,他没有用公款送过礼,“除非个人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临湘某领导升迁到上级单位的重要职位去了,据说他“连电话祝贺都没有一个”。为什么?“我认同嘛!” 有记者问他,你把“非法所得”用于公务或资助穷人,是不是争取民心,为自己升迁拉票。余斌立即反问,你说下面的人对你好有什么用?我当副市长还不是上面任命的。 另外,有关材料说,一个朋友送他钱,是因为他“打牌一直运气不好,输了不少钱”。赌博显然违背有关纪律。但另一方面, “谁敢赢副市长的钱?”他说,“怎么不敢,都是跟在一起工作的人打,输了就输了。” 总而言之,余斌到底“会做官”吗?他的弟弟余琦从国有企业出来,长期在深圳等地做生意,也不免往来于当地政界。在余琦的口气里,仿佛他比他哥哥更懂官场,“余斌不会做官”,他说。 当记者用同样的问题问余斌,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谁说我不会做官,我会做官”! “但你目前已经不是一个官,而是一个罪犯。” 他沉吟一下,说,“我太自信了。” 余斌在副市长任上只做了1年零8个月。 余斌出生在临湘,又在临湘做官,从乡党委书记,市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局长,到教育局长,最后一个职位是副市长。当地很多人认识他。记者随机调查和采访他工作过的单位,没有人说他贪,比较一致的说法是他的工作能力强,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余斌自己对此感到自信,他爱对记者说:你们到我工作过的单位去调查! 当然,媒体的调查能力是很有限度的,一般的记者只能采访到普通群众,而群众的眼睛既雪亮也可能片面,应该说更加真实的余斌有待继续发现。 而余斌案注定还拖着长长的余响。最近,余斌的形象越来越模糊了。 8月12日,市检察院借《检查日报》之笔,曝出余斌扶贫是背后有高人指点。 在这篇报道发表的第二天,调查过余斌案的中央电视台记者石扉客在《南方都市报》评论了这篇报道,并呼吁“公平的司法对待、不藏私心的媒体报道”。 无论如何,余斌已经成为一个官场符号,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脱离具体的语境来讨论的。从这个角度说,即便是出现一种分析认为他是否因为“不会做官”,“不遵守潜规则”而出局,也并不意味着是针对当地政治环境的批评和否定。 把官做到“不廉洁也不腐败” 太多的东西居于灰色地带了,包括腐败和廉洁,也没有清晰的边界。 余斌并不是生活在一个多么特殊的小气候下,他个人也并不特殊,他有一些个性,但他并没有人们所误读的那种反叛。直到他被二审判决后接受记者采访,他也显出一个受过党组织多年训练的干部的原则性。 甚至接受“非法所得”用于公务等个人化的处置,也不是他的发明。他说,“我在纪委任职时,遇到干部把受贿的钱用于扶贫的行为,我只是批评,但不处理。心里甚至还会认为这是个好同志。” 因为“大量的矛盾聚集在经济利益上,而要解决问题,必须动用经济手段。”这是一种现实。 现在没有发现余斌在纪委任上“动用过这样的经济手段”,余斌解释那是因为纪委没有经济矛盾需要他去化解。但此前此后在其它职位上,他需要钱去摆平矛盾。另外,他认为有的人送的钱也来得太容易,现行的投标方式使工程利润空间太大,悖入悖出,收受他们的“礼金”几乎是取之有道:“尽管有所考虑,但没有挣扎”。 法院认定余斌第一次收钱是在2001年6月份。建设项目正在招标的时候,有建筑公司经理送来1万元,希望能够在承接工程上提供帮助。余斌在拒绝了一次后,收下了这笔钱。 当时是否有扶贫的主观意图,除了余斌无人知晓。收钱的过程也在黑暗中进行,后来余斌把这笔钱放在了家里或者办公室,没有上交纪委、检察院或者本单位的纪检部门。 法院判决书上称,“余收下并答应为其帮忙”。 在中标之后,送钱人又分4次送了7.5万元。 检察院官员认为:“行贿整个过程已经完成了,钱最后怎样支配是你自己的事情。” 然后是他把收来的钱用他的方式散出去。所谓用于公务,就是他出差不去单位报销,管理的部门需要钱拿出一点,其中有600元是资助了贫困者个人。从现有的证据看,他在做教委主任时还在拿他的非法所得向个别财政困难的乡“扶贫”。 余斌的妻子已经应某杂志之约,写生活中的余斌。但现在她还在情绪阶段,她严厉地抨击余斌:别的官都是把家建在岳阳,哪有你这样当上副市长就把我从岳阳调回来,还从此星期天也没有了。别人哪个没有私房,你看你住的什么房。你对家里毫无贡献,你没有拿过一分钱回家等等。 余斌真的“不爱财”以至于此?“我对钱的态度是,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不必刻意追求”;弟弟在外地做生意,妻子在银行工作,工资收入超过他的数倍,对于这个大家庭来说,经济状况不错;所有这些,如果都是真的,就能解释他不贪污吗? 余斌自己可不认为自己有多么廉洁。他举起手上正在抽着的香烟说,我一个月就一千多块钱,能抽得起这样的烟吗?我坐着公家的车,连修车费都是公家的,吃饭几乎都不要钱,你说这叫廉洁吗?再说我有什么必要贪呢,我要钱做什么用? 可是,他为什么要受贿呢? 他受贿了,但他坚定地认为自己在官场上算是比较干净的。他一再表示,他根本不知道他有罪,他甚至一点预感都没有,“谈话”之前,组织上在当地已经有过一个月的调查,余斌也知道,但他没有想到是查他的问题。 “谈话”开始他也一点不在意。他说,他是把包括“朋友之间的正常往来”通通交待了。而作为一个做过县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局长的人,如果他觉得那些都是犯罪的话,他完全可以不说,“零口供”就什么事也没有,他要说,并且把所有“朋友之间的正常交往”都说了,正是因为觉得没有问题,是向组织交心,表明自己廉洁。 余斌对自己的评价是,我不廉洁,但我不贪污。 “法律不懂余斌”, 还是余斌不懂法 从来,“贪污受贿”是一个连读词,就是为了贪污,哪里有“受贿为公”的道理?余斌的悖论超出了人们对官员道德的设定。争议如火如荼。除了网络和大众传媒,《人民日报》在8月4日、8月9日、8月12日各有一篇评论。可见余斌牵动的是全社会的神经。 从现实出发,余斌不仅“可以理解”,或者值得“同情地理解”,甚至成了官场的“孤胆英雄”,获得“佐罗”之誉。持如此意见的多是普通网民。他们有“清官情结”,他们听不进法律的道理,他们认可官员的“次道德”。而从法律的角度,也是两个余斌:有人认为他犯罪了,受贿从收受时刻起即已经完成,与后来的用途无关;有人认为他不应该治罪,受贿罪的要件之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而没有证据表明余斌为他人非法谋利。更有人认为,余斌做了那么多年官,才收这么点,简直是个好官。所有的争议在互联网上得到清晰的呈现。 但是,所有看法较余斌自己的看法都比较远。他见到本刊记者首先说的就是,他是学法律的,他认为他违法了,没有犯罪。 余斌到底犯罪没有,从法律真实的角度,已经有解答了,那就是二审判决。而在“新闻真实”的角度,却经得起一再的争议。 从现实政治的角度,可以给余斌找出多种理由的辩护。首先,一个官员可不可以做到不受贿?这需要付出什么代价?他将寸步难行不能行走于官场吗?记者就此求证过余斌,这是个一言难尽的问题!然后是收了,交给纪委,存进廉政账号。可是,余斌是纪委出来的,这轮不到别人去教他。廉政账号以其惊世骇俗的性质,也是世界上最不透明的“公共账号”。 再就是余斌似的处置方式,收下来,还能用到“正道”上去——谁知道收多少用了多少,这是一个“良心问题”。而官员也是人,都有自己的正常交往,国家没有规定公务员收受多少礼金应该报告税务机关啊。例如,法院认为余斌的某10万元为“非法所得”,不予量刑定罪,但予以追缴,而余斌认为不是。 余斌还有一个悖论是,如果他提供的贿款或礼金用于公务和扶贫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应该是15万多,而法庭认定的受贿金额为9.5万,这就成为余斌“私款公用”了。难道余斌这样“仗义疏财”? 总之,为什么交给纪委或存进廉政账号不算受贿,或者在某个时刻前做了这样的处理不算犯罪,而余斌似的处置就是犯罪?余斌还有一个自我辩护就是他没有财权,一年只有一万元的报销,还包括汽车的消耗,根本不够。 从现实出发和依据法律,仿佛是使用了不同的话语系统,说不到一块去。“现实派”说这样的“好官”不该判;“法律派”说应该治罪,甚至判轻了。这显示了现实与法律的分裂。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贪污受贿的判处向现实妥协由来已久并且非常明显。例如,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但这个死亡线显然太低,够得着的案例太多,于是在具体的判例中掌握了“涨价的原则”。在余斌案中,同样看得到这样的意味。 法律易碎,好官难求。好官情结是注定要落空的。凭什么一个人要把非法收入用于正道?这是靠不住的。对余个人也许值得个别考量,但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却需要尊严。 不过,无论官场潜规则之于余斌如何,在中国的环境下,做过官就是一种资源。余斌的案子结束后,好几家外地企业向他发出高薪邀请。余斌的弟弟也认为,他哥哥为人聪明能干,做生意会成功。但余斌还在临湘“守望”。他既无可奈何也保持着克制。即便在目前的处境下,说到最矛盾或者最动情处,也不对特定的官场说过头话,只说他还“有话说”,等到有一天,组织上找他时,他才说。 而目前他只是受了法律判决,还没有党纪处理。他还拿着公薪呢。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