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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年听证荆棘路见证行政立法开放艰难进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12:24 新民周刊
我国十年听证荆棘路见证行政立法开放艰难进程

9月27日,全国人大个税起征点听证会召开。这是全国人大第一次就全国性立法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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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年听证荆棘路见证行政立法开放艰难进程

听证制度发展近10年,见证了中国行政和立法开放的艰难进程。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举行的个税起征点听证会,大概是迄今关注度最高的一次听证会。主流媒体与街谈巷议如此高度关注,除了个税议题与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弥合贫富分化带来阶层间鸿沟这样重大的社会问题紧密相关,也因为这是全国人大第一次就全国性立法举行听证会。

  以听证会后全国人大表示,听证会上的意见将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乐观的观察家据
此指出,听证制度正逐渐打破中国一贯的“闭门立法”局面,而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面对政府裁决的时候,政府一方说了算的“公权独大”局面,也因为听证会上利益双方的交锋有所限制。然而,也有法学界人士指出,听证会不是灵丹妙药,如果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不能打破僵局深入进行,体现现代行政“公正、公开、参与”原则的听证会制度也会被抽离内核,成为徒具形式的“幌子”和“招牌”。

  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进行听证以来,听证制度近10年发展,见证了中国行政和立法开放的艰难进程,于今自身也置身在了一个十字路口上。

  为此,本刊刊发三位行政法学专家对听证制度历史渊源,其在中国的发展与当下困境的分析。三位专家都呼吁中国行政和立法应进一步向公众开放,但对听证制度的观察视角、观点不一,对此制度在中国行政民主进程中的判断亦有差异。

  hearing:从“申辩”权到“参与”权

  杨小君:听证发源于英国,来自于 “自然公正”的理念:如果行政机关要对民众做出不利的裁决,一定要先听取被裁决人的辩解,尊重他们的意见。所以在英文里“听证”就是“hearing”。

  邹荣:“自然公正”意味着一个人面对强大的政府裁决时,他进行申辩的权利是天赋的,不需要论证。在美国,听证是行政活动的“正当程序”,如果没有履行这个程序,一旦面对司法检验,行政行为就意味着“不正当”,意味着无效。听证是英美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充分体现行政程序三大原则:“公正、公开、参与”。

  叶必丰:在行政机关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裁决时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这是从司法领域推演而来。英美法系国家实施判例法,行政行为事先没有约束,只有事后司法检验。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有效合法,行政程序借鉴了某些司法的程序。这表明行政行为首先要尊重司法规则;在此前提下,行政行为还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对当事人来说,听证意味着普通人对行政活动的参与。概括来说,听证的理念就是行政公平、行政民主与行政开放。

  邹荣:换句话说,听证要让被管理者参与到管理中来。这个理念在英美等国家运用广泛,不仅影响行政行为,还根本改变了社会理念。其有利之处在于:不会因不当裁决导致公众利益损害,避免了单向裁决引起失误,也给了行政机关一个向公众阐述主张和为政策辩护的机会。

  叶必丰: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行政要开放,要接受司法检验呢?

  在西方,议员是选民选举出来的,与选民关系密切。但选民与政府的关系就不是那么密切和直接,政府当然要听议员的意见,但是在行政行为的决定过程中,老百姓是靠边的。听证会使政府有机会直接听取公众的意见,所以是对代议制度的补充。

  杨小君:这也是从战争中汲取到的教训之一。二战后,民主化和法制建设在欧洲和美国如此受重视,是因为大家可以看到,它们能够发挥遏制专制和独裁的作用。很多战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国家赔偿等等方面,以前也有,但是都没有通盘考虑,没有战后的体系那么清晰、明了和完整。尤其是行政程序法,其中普遍写入了听证制度。从前的行政都是封闭状态,从此更经得起司法检验。

  中国荆棘路

  邹荣:1949年后,中国的行政传统重视听取群众意见,但这种理念没有上升到是否“合法、正当”的层面,也没有制度保障,结果实施无规范,效果不理想。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了行政机关的听证义务:听证机关进行严厉处罚(大额罚款、吊销执照、停业整顿)时要开正式听证会;其他处罚应该履行听证义务(公开告知处罚的理由,听取处罚对象的辩解,允许处罚对象申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处罚行为受到司法检验,是否履行了听证程序是判定处罚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之一。

  叶必丰:为什么听证的法定义务最早会在《行政处罚法》中出现呢?因为当时的行政处罚领域有一种“态度法”的取向,非常武断。处罚对象如果申辩,就是态度不好,处罚可能加重。要保护处罚对象的权利,就要创新制度,让处罚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杨小君:在行政决定中,处罚是最严厉的行政决定。当时的专家学者们觉得,应该引入一种更公正和公平的制度。中国自古以来是官老爷一家说了算,不加以制约,行政的权力太大,被处罚的人就没有辩驳的机会。

  邹荣:行政处罚领域的实践产生了示范效应,加之契合了国外的听证潮流,引起了效仿。1998年的《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在铁路、航空和轨道交通票价等定价领域的听证义务。1999年《立法法》规定,条件允许时,应召开听证会形式立法。此后,很多地方立法都开始在立法时采取听证方式。后来《行政法规制定条例》、《行政规章制定条例》和《行政许可法》,都对行政行为的听证义务作了规定。

  杨小君:价格在1990年代变动很大,涉及的面非常广,老百姓也觉得,这么切身重要的事情,总要听听我们的想法吧?到那时候为止,听证都是一种朴素的想法。但当时要求加强民主和法制的社会意识在起作用,学者也好,官员也好,在立法的时候,只要有可能,就想把听证制度塞到法律里去。大家突然觉得,在中国的现状下,既有可能得到实施,又不虚无飘渺的制度,似乎也没有什么比听证更好的了——听证就这样变成了灵丹妙药。从行政到立法到司法到事业单位的管理,从国家赔偿到学校开除学生,都开始应用这个制度。扩展速度之快,出乎当时倡导者的意料。

  邹荣:听证最新的进展是《行政许可法》,囊括了听证的全部形式。第一,当事人听证:如果不予许可的裁决,要履行告知等义务;第二,利害关系人听证:可发布许可证但可能影响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应该举行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比如颁发动迁许可、高层建筑许可等等,要允许利害关系人发表看法;第三,公众听证:也即所谓“公听制度”。如要“创设禁止”,把公众本来可以自由从事的活动纳入许可项目,要进行听证。

  这几种形式中,公众听证的发展最为迅速。就效果而言,起码要听证、要听取公众意见的理念迅速确立。就实践看来,也并非一点效果没有,而是起了一些作用。在狭义的当事人听证中,对其权利的保护有益。而在公众听证和公共政策中,对参与权与知情权的扩大毕竟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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