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与犯罪的三重吊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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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3:26 东方网 | |||||||||
河南南阳的高三男生李席再也不能继续他的大学梦了,为筹集198元资料费,他在储蓄所内抢走了储户3万元现金。17日,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罪对其提起公诉,罪名一旦成立,他可能面临10年牢狱(2月20日《重庆晚报》)。 “我从来没有见过那么多的钱,如果抢到手,我和姐姐都不用为学费发愁了!”这就是李席的抢夺动机。李席父亲长年患肺心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姐姐在武汉一所大学就读,
其实,稍加留心就不难发现,近段时间以来,“下岗职工为筹女儿学费杀人抢劫”、“为给儿子筹学费父亲入室抢劫伤人被判处死缓”、“中考状元因为交不起400多元学费持刀抢劫的士司机”、“在读高中生攒学费变身抢劫恶魔”之类的报道,是屡屡见诸报端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说过:“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此,当“学费”与“抢劫”、“犯罪”这些字眼联系在一起时,给人们的感觉是那样的唐突与吊诡。 学校本是知识的殿堂,育人的场所,李席又是个“品学兼优”的高三学生,但为了筹到学费、得到继续读书的机会进而“成才成人”,他却不得不沦为抢匪、以身试法,此是吊诡之一;研究表明,教育之所以会成为多数城乡居民的头号家庭开支,不仅是出于社会人本身的权利需求,其中更隐含了人们的心理预期:知识是可以改变命运的,人们希望不断累加的教育投入能在若干年后带来一个较为丰厚的回报,以此改变孩子的命运甚至是整个家庭的命运。但是,社会上频频出现为筹集学费而抢劫的案件却又在表明,一些家长和学生为了有个充满“希望”的未来,正在近乎“绝望”地走向“蔑视社会秩序”的“极端”,此吊诡之二。 鲁迅笔下的孔乙己,曾辩解说读书人“偷书不算偷”,这自然可悲复可笑。同样的道理,尽管李席抢夺他人财物的动机是为了求学,但“我本善良”的他却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接受教育本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实现自己的基本权利却要以赤贫和犯罪作为代价,这也该算得上是吊诡之三了吧! 作者:王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