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的歧视性“门槛”应当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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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6:58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沙3月17日电(记者侯严峰 陈澎) 记者日前到位于湘西的怀化市采访,进入市迎宾馆,一则招聘广告引人注目。宾馆内新建一栋综合楼即将竣工投入使用,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广告注明“优先录用下岗女工”,而且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在招聘宾馆工作人员中不忘给下岗工人一个机会,怀化市的这种做法值得称道。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件大事,但有的地方和单位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口
在当前下岗失业人员中,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4050”人员是最困难的群体。由于国家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各单位自行制定用人标准和条件,使得一些主导就业市场的单位掺杂了偏见,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出譬如年龄、性别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有的用人单位对一些劳务性岗位也人为设定了“准入”条件,形象要好,年龄要小,文化要高,从而造成相当一批下岗人员“择业难”。 当然,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年龄偏大、技能老化等问题,实现再就业确有很多困难。但对于各级政府来说,不能遇难而退,对此一推了之。其实,只要心中装着下岗失业职工,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办法就很多,就业途径也很多。近年来,怀化市委、市政府积极探索形成了政府扶持型、自主创业型、改制企业安置型、民营企业吸纳型、职业介绍型五种就业模式。2005年全市共培训下岗失业人员3.2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1万多名,其中“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近4000人。 数字背后是下岗失业人员切切实实的利益。“优先录用下岗女工”的做法值得提倡,而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种种歧视性“门槛”应当拆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