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商业贿赂需要联合行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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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0:05 红网 | |||||||||
连日来,卫生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林业局等22个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纷纷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治理行业内商业贿赂的方案,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相关案件。3月29日,《中国青年报》对此作了专题报道。 近年来,商业贿赂丑闻时有可见,各类潜规则逐渐浮出水面。今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
但是,商业贿赂愈演愈烈,固然与各领域内的具体情况很有关系,同样与社会大环境中腐败盛行和有关监管制度的不健全息息相关。换言之,商业贿赂在各行业内普遍存在,既有个性一面,更有共性之处。这就要求政府对商业贿赂的打击,既需要各自领命,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更需要各行业、各系统、各领域的联合行动、协同作战。因为,自查自纠、各自领命式的行动显然绝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商业贿赂。 首先,商业贿赂并不是孤立于各领域,而是交叉存在的。教育系统也会有建筑工程腐败,工商行政部门也可能涉及医药监管矛盾,而各自领命式的打击虽然可能对本行业的涉案者处以重拳,但对体制外的违法行为和个人却难免鞭长莫及。其次,行业主管机关与其下辖单位常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很容易因为部门或行业利益而在政策的制定上出现偏差。进一步而言,就算主管机关不为私利,规范操作,但目标的落实最终免不了还是层层下达,实际上仍然是自我约束。这样的操作在治理效果上难免会打折扣。 纵观近年来的美国朗讯、天津德普等几起影响较大的商业贿赂案,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特征:他们都是运行成熟的跨国公司,具有严格的自律制度,然而进入国门,却共同栽倒在商业贿赂的泥潭里。原因何在?与其说是行业内的原因,不若说是共同的潜规则令他们不得不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当然,联合打击只是手段,不是目标。在一个各项监管制度相对成熟的体制下,让人不敢贪、不能贪和不想贪才是包括治理商业贿赂在内的反腐工作的终极目标。这样的体制下,联合打击自然也就不复有存在的必要。然而,在目前状态下,就治理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而言,不管是从打击的实际力度考虑,还是从威慑力来看,统一行动都比各领域的单独行动更具意义。 作者:刘楚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