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废止计划献血制度显示人文进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1:43 华夏时报 | |||||||||
随着北京市近年来自愿无偿献血量逐年攀升,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废止了《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预计,今后几年北京市自愿无偿献血完全可以满足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 一项制度的内容和实施状况往往能反映出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文明状况。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义务献血法》,次年7月,北京市通过了北京献血条例,明
别小看废止这一行政条例,它透出的含义却是十分深刻的。之所以取消这一条例,是因为今后靠自愿无偿献血完全可以满足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它体现了社会的巨大进步。首先,它反映了广大公民道德义务观的进步。义务献血是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是任何一个合格公民都应该尽的义务,也正出于此因,世界上不仅经济发达的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就连经济欠发达的阿尔及利亚、坦桑尼亚、尼日尔、尼泊尔、缅甸等,都实行了无偿献血制度。其次,它反映了人们科学素质的提高。过去人们不愿义务献血,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人认为献血有害自己的身体。现在义务献血者的增多,既说明人们已经接受了适量献血对身体健康有益的观点,同时也会进一步衬托出卖血索酬者的人格倒影,有效地打击非法血液买卖。第三,北京市的计划献血制度是《义务献血法》颁布后的临时行政条例,现在及时废止,体现的是一种人文进步。 ⊙叶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