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在身份证上较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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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7:23 新京报 | |||||||||
3月29日的《潇湘晨报》报道了我两年多以来因为检查身份证的事情数次和铁路警察“理论”的故事,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对我的行为,赞同和反对者各有之,即便是反对我的人,也有一定的道理。 对于包括铁路警察在内的公安干警队伍,我历来有着深深的敬意,因为他们一直在为这个社会的安全努力工作,甚至还要面临生命危险。我也不喜欢哗众取宠,并非像有些网
正如《潇湘晨报》所报道的那样,在我国《居民身份证法》颁布实行后,我第一次遭遇无理检查身份证是在石家庄。那次遭遇,让我获得挑战胜利之后,更增添了一份对维护公民身份权利的信心和热情。 在很多人看来,除了办事时需要按规定出示一下之外,身份证这张小小的卡片似乎并没有太多的用场和意义。但实际上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居民身份证是一个人具备中国公民身份的证明,自然是公民权利的载体。 因为身份证是“权利证明”,所以对身份证的尊重程度,反映出社会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程度。考虑到这一点,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吸纳了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和建议后,制定了旨在限制亵渎身份证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居民身份证法》,从法理上讲,该法是宪法性的法律,它体现的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各种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 该法第15条关于查验身份证的四种情形的规定,恰恰就是针对过去有关机关随意查验、扣押身份证的行为所作的规定。当时,有关专家在评价这一规定的出台时说:“它为保障公民自由打下了又一块基石。” 但现在看来,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存在被侵犯的情形,铁路警察随意查验旅客身份证的现象,就是典型的体现。 有人也许会认为,警察查身份证,目的是为了抓逃犯,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因此,即便公民多一些麻烦,也可以理解,也应该支持。 这样的说法看似有道理,实则颠倒了主次。逃犯是得抓,但警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抓。依世界通行的经验而言,如果健全了信用卡制度和住宿登记制度,逃犯就失去了流动的空间。对此,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投入来完善,不能以违法查证的手段来弥补。 如果为了抓逃犯这个正当的目的,就可以用违法的方式,那么,为了审判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牺牲法律程序的尊严,为了发展经济,就可以牺牲其他正义了。这显然是错误的。法治的理念早就告诉我们,司法绝对不能单纯以目的正当性来论,用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合法的目的,这种“毒树之果”我们绝不能吃。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某地曾发生过父亲大义灭亲杀死为非作歹的儿子的事情,此事虽然深得民心,甚至在这位父亲入狱后,当地乡亲联名请保,但法律还是要惩罚他。在一个理性的法治社会,我们必须维护预设规则,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法律虚无主义或者有法不依的混乱状态。在这个意义上说,认为身份证法太超前而可以随便查验身份证,这与其说是抱怨立法的不科学,不如说是在强词夺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脱。 我们有个传统,就是重财产权轻人身权,重物质利益轻精神利益。但我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精神利益———即表现为自由和尊严的宪法权利———应当有着比物质更高的意义。 今天,我们在讨论一种摸不着看不见的身份证权利,似乎显得有些“虚”,但这恰恰是中国社会进入法治时代所必须具备的公民理念和权利意识。历史证明,当一个国家的公民能够在经济权利意识之外普遍树立“公民权”意识,并自觉和有效抵制侵犯公民权的行为,这个社会才离法治越来越近。 我期待,通过我、你、他不懈的努力,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从点滴做起,一步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立。 □陈杰人(北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