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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找准了定位农民工才有实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4: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谌新民

  自从1984年《社会学通讯》上第一次出现“农民工”概念以来,这个群体的处境一直备受人们关注。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凸显关注“三农”问题之后,国务院日前又正式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显示中央政府的决心以及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的迫切性。

  《意见》与以往关于农民工问题文件和政策最大的不同是,它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出了未来一段时间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总体战略和基本政策框架。但这一政策效应到底如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将政策优惠转化为农民工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实惠,还需要多方协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

  眼下,不少城市和流入地政府对待农民工的政策和态度,实际是在经济上接纳,而在社会上则是排斥,至少没有较好地解决他们进得来而留不下的问题。毕竟解决农民工问题可能会影响部分干部的“政绩”,可能会带来地方财政的负担加重。如果地方政府角色定位不准,面对劳资双方的矛盾会自觉不自觉地陷入自相矛盾的角色之中,如有时候站在农民工的立场向资方讨欠薪,可有时却对资方的肆意妄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清欠”工作时好时坏以致问题累积成堆,那样的话将严重影响该政策的效应。其实,在民工短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有善待农民工也是招商引资的重要条件的意识。

  地方政府在落实国务院文件时其实应有清晰的定位。《意见》中提及的农民工五个方面的问题,一部分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一部分是公共管理部门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政府重要的工作应该是督促企业这一市场主体落实中央政策,解决农民工欠薪也好,完善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保险也好,改善劳动条件也好,其主体都是用工单位的企业,政府的职责不是包办所有事务,而是通过创设相关的制度环境,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在这里,企业的协同和重视任何时候都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所在。

  地方政府的另一重要职责是规范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调节劳动力供求的基本力量,政府不能也没有能力替代市场来配置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力资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应该是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如正在提交讨论的《劳动合同法》和即将出台的就业促进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加大执法力度,从法律层面保证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享有平等的权益———农民工从来不奢求法律法规政策向自己倾斜,企盼的是公平的竞争环境。

  事实上,地方政府最有作为的重点领域,是通过制度创新,尽可能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工作条件和生存环境。正如《意见》中所提出的,改革户籍制度解决农民工身份转换困难,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制度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改革教育制度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题,完善法律制度解决农民工

维权困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提高农民工自身组织化程度增强谈判力量等内容,都是应当着力之处。

  最终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当然是要从根本上摆脱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进行系统的制度创新,形成多方协同努力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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