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容忍“生活所迫”法律就会打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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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3:25 山西新闻网 | |||||||||
[新闻回放] 据本报今日报道:江苏省公安厅日前出台的“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予以从轻处罚”。 一个饿急了的人在街上抢食物吃,一个身无分文的人通过出卖肉体求得生存———这些行为虽然都是“恶”的,但都是与贫困紧密相连的。所以,从道德情感上讲,我认同这种“体贴穷人无奈之恶”的法律善意。但从法律理性看,我并不认同法律通过如此方式向“穷
因为这既伤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种行为同等惩罚”的法理灵魂,又可能带来反面效应,不仅帮不了那些真正为生活所迫的人,还成为执法者滥用衡量权的堂皇借口。 人们所以信仰法律,根本在于法律的一视同仁:不分职业、贵贱、出身、地域、学历,只要违反了公共约定的法条,就应受到同等的惩罚———如果因生活所迫卖淫就可从轻处罚,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会大打折扣;而且“从轻处罚”会引导一种非常不好的贫穷价值观:因贫穷而卖身是可以原谅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因生活所迫”和“初次卖淫”都是非常模糊的概念,这种模糊既然能容纳法律善意,也可能在执行中被执法的下属偷换为“恶”的东西,即利用自由裁量权敲诈勒索乱罚款。 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只能通过一视同仁的惩罚、“是”或者“不是”的判断来规范社会;在打击卖淫嫖娼上,法律承载的价值应该很简单和单纯,就是通过一视同仁的惩罚确立行为禁区———至于其他社会目的,只能通过法律以外的手段,社会政策、公共救济、教育、团体合作等方式进行。 期待法律承受其不能承受、不该承受的社会目的,只能导致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混乱。 曹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