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什么是“初次”和“因生活所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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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1:02 新京报 | |||||||||
最近,江苏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昨日《扬子晚报》)这说明我们承认有因生活所迫而沦落风尘的,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卖淫嫖娼行为,作为公共管理部门,当然应该采取尽可能坚决的态度、措施进行遏制和打击;对于社会道德来说,这也是一种应当被谴责的丑恶现象。对具体的卖淫者来说,
但这个规定在具体实施中,我担心会产生一些认定上的差异。比如说,什么是“初次”?什么是“因生活所迫”? 据我理解,“初次”应当是指卖淫被公安部门抓获的第一次,而不是实质上的第一次,因为判断是否是实质上的第一次实在太困难。而只有被抓获后记录在案,再次被抓才不是初次卖淫,这方面技术上还可以解决,最难界定的是“因生活所迫”。吃不上饭是生活所迫,那么失业算不算为生活所迫?卖淫者可以去端盘子而不愿意吃苦,去卖淫算不算生活所迫?因为不同的人对生活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对有些人来说不堪承受的艰难生活,对另外一些人也许是幸福生活。 判定一个人是否因生活所迫,其一般程序应当是:首先听卖淫者的陈述,然后调查其陈述的情况是否属实,最终由执法者进行判断。这就需要有个刚性的标准作参照,比如卖淫者个人属于何种状况符合“因生活所迫”,然后再去调查取证。出台这样一个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每一件案件去调查取证将极大地增加执法成本。那么就很可能使这一规定在实施中简化为:具体执法人员根据初次卖淫者的陈述,进行自由裁量。 这样就可能产生一些副作用,使具体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成为可能。因为是否是初次,是否因生活所迫,对卖淫者的处罚相差太大,几乎可以断定,所有没被抓获过的卖淫者,初次被抓肯定都说自己是“因生活所迫”,而来裁定这一说法是否成立的民警则权力太大了,因为即使是监督部门要判断办案民警的裁定是否公允,都相当困难,同时也不可能有利害人站出来举证某位卖淫者并不是“因生活所迫”。在目前的执法环境下,担心此规定扩充执法人员寻租空间不是毫无理由的。而且此举还可能对没有被抓获的卖淫者产生某种暗示:反正初次被抓,只要自己能被认定“因生活所迫”,处罚会很轻,那么会不会让一些没有案底的卖淫者胆子更大呢? 要不要严厉处罚卖淫者,是一个理论上可以讨论的话题。但既然坚决打击卖淫嫖娼已经得到法律法规确认,在此前提下考虑执法过程中可能碰到的差异,体现执法人性化的一面,那么政策的可操作性以及其公正性的保障尤其重要。否则,仅仅加大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产生事与愿违的效果。 □十年砍柴(北京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