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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军:“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减轻处罚”的悖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7:58 国际在线

  作者:刘克军

  为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江苏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这个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6月1日《扬子晚报》)

  我一向不反对法律容情和法外施恩,但前提是这种恩情应该施得合理,容得妥当,起码经得起推敲和检验。但是,“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减轻处罚”这样的法规却让我产生了三个疑问,且实在是不吐不快:

  首先,法律该不该对初次卖淫嫖娼行为容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强调的“卖淫”是指“行为”而非“动机”,更非次数,不管她出于什么动机,都已经实施了卖淫这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卖淫行为的宽恕处理和容情其实就是对“执法必严”的破坏和践踏。再说,任何一个卖淫女都是由初次卖淫到无数次卖淫“成长”出来的,法律对他们的第一次“格外开恩”,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纵容,也难保他们不会发展到第二次甚至是第N次。

  其次,“生活所迫”能不能成为卖淫的理由?搜索一下媒体的相关报道,几乎所有卖淫女被抓时的解释都是“生活所迫”。应该承认,确实有个别卖淫女是因为生活所迫,但她走向卖淫道路的行为只能让人感到可悲但决不可怜悯。原因很简单:大多数残疾人尚且能够自立更深养活自己,这些年轻的四肢健全的女孩子为什么就不能靠自己的双手挣碗饭吃?穷不能成为卖淫的理由,同样不应该成为法律量刑的依据。

  最后,如何鉴定“初次卖淫”与“多次卖淫”?“卖处”的少女算不算“初次”?恐怕未必。笔者31日还在《红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3名少女用浸泡过鳝鱼血的海绵塞入体内冒充处女,以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处”活动达40余次,近日被株洲市芦淞公安分局庆云派出所抓获。警察如何分辨这样的卖淫行为?难道每抓一个卖淫女都要进行医疗鉴定和检查吗?恐怕即便检查也未必就能检查出时是“初次卖淫”还是“多次卖淫”吧?那么,难以检查又如何“从轻处罚”呢?

  更可怕的是,个别警察一旦充分掌握了这一自由裁量权,恐怕江苏省公安厅“规范处理卖淫行为”的初衷将更加难以实现。此前,国内多次出现的“处女嫖娼案”无疑就是深刻的教训。如果江苏省公安厅出台这个措施,而无具体执行手段的话,恐怕就无法从根本上避免这样的闹剧反复出现:警察说谁是“初次”谁就是“初次”,说谁是“N次”谁就是N次,这样一来,打击卖淫嫖娼的执法行为岂不乱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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