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达志:不反行政垄断,不是完整的反垄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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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4:28 中国青年报 | |||||||||
朱达志 在十届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幕前夕,有媒体记者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获悉,《反垄断法(草案)》已被确定不在此次上会审议的正式议程之内。这是继《物权法(草案)》、《破产法(草案)》之后,又一部在审议前夕被突然撤下的重要法律。(《21世纪经济报道》6月20日)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人士介绍,该草案由于“……争议比较大,委员长会议认为尚不成熟,不符合审议的条件。” 《反垄断法(草案)》自1994年商务部开始起草,并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到2006年6月7日被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迄今已跨出了七大步,历时12年之久,养在深闺迟迟出不了阁。我们一方面喟叹立法成本之高,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而欣慰。争议大,说明人大不再是“橡皮图章”,也“预示着我国立法博弈的时代已经来临”。 可是在我看来,更应该引起我们关注的,还在于这部已被国务院常务会议基本认可的法律草案,为什么却迟迟得不到通过? 我想,这其中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该法律草案的拟制,仍然没有脱离部门立法的窠臼。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文本,是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分别提交的建议稿加以综合以后拟定的。而且,原有的行政性垄断章节还被删除了,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只是在总则中保留了“行政垄断”这个十分原则的文字表述。这样的草案,怎么可能不备受争议? 反垄断法究竟是用来干什么的?别以为这是个小儿科问题。草案的搁浅,跟它关系甚大。 所谓垄断,其实有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两种划分;我们要反的,当然是非法垄断。从产生机理上看,可以将垄断分为经济垄断、权利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一般情况下,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和基于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权利垄断,属于合法垄断,而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则属于非法垄断。国家为了保障安全、增加财政收入或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当然应该依法对某些特殊商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控制;但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凭借其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却是必须坚决反对的。 换言之,反垄断法律的最重要功能之一,乃是防止行政机关借助公共权力,对本该由市场规范的经济领域实施非法控制,譬如设置贸易壁垒、保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而那些部门和地方在实施行政垄断时,又往往都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旗号。而且,较之民间的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对正常经济秩序的消解力度无疑更大;反起来当然也更困难。何况,许多经济垄断的背后,实际上也是行政垄断在作祟。 设想一下,缺乏具体的反行政垄断条款规定,《反垄断法》还有多大用处?民间经济领域的非法垄断,当然应该立法限制;但对于刚刚或正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而言,目前最难反也最急需反的,却毫无疑义非行政垄断莫属。缺少如此重要内容的《反垄断法(草案)》,是无法作为一个成熟的文本获得人大常委会的批准的。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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