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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琳:284次受贿,公安局长羞辱了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5:49 南方网

  安徽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自1997年中秋节起至2005年5月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人民币1165300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王建华为“卖官”收受、索取本单位干警贿赂230余次,数额达人民币85万余元。(6月21日《新华网》)

  这本是一则很普通的消息。

  说它普通,是因为受贿人王建华不过是一县公安局局长,收受的贿赂总额也不十分惊人,100多万,与经常看到的动辄上千万的案子相比,有点小巫大巫的感觉。说它普通,还有一层意思,那就是这样的消息实在是见怪不怪了。

  但是,为什么又要加上“本是”两个字呢,有了这两个字,让人感觉又不像是“普通”的意思了。确实,读完这则报道,又有些不太普通的感觉。说它不太普通,是因为王建华在八年时间内受贿的次数竟然达到了284次,平均每年30多次,可谓是受贿有耐心、有决心、有信心;说它不太普通,还因为在284次受贿中,来自于本单位干警的行贿达到了230次,如果按照同比例类推的话,284次行贿涉及62人,那同单位行贿人应该超过40多人,一个单位有40多人向局长行贿,这也很惊人了吧;说它不太普通,更因为这样一位“坚持不懈”从事“受贿事业”的局长,竟然先后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交警”和“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2004年被授予第四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卫士”称号和宿州市首届“十大政法人物”称号,并五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我不知道王建华的能耐在什么地方,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更不知道其中还有没有猫腻,在他大肆受贿的八年中,他竟然能够一边受贿,一边卖官,一边还在不断地被提拔,不断地获得荣誉称号。虽然从交警大队大队长到公安局局长,跨的台阶不算大,但毕竟是得到了多次提拔重用了,而这多次提拔重用是以284次受贿为“参照物”的,是在284次受贿的“光环”下提拔的,是在本单位干警230次行贿的“光荣历史”中垒筑而成的。

  更让人看不懂的是,就是这样一位“坚持不懈”受贿的犯罪分子,在八年时间中,竟然还能够获得如此多的荣誉,而这些荣誉,应该说档次都不低,份量都很重,如果不是案发,应该好好宣传一下,好好做个典型树一树的。

  按理,受贿、卖官与提拔、荣誉,是两组含义完全相反的词,不可能联系在一起。但是,这两组含义完全相反的词,却因为王建华被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且联系得那么紧密,那么不可思议。似乎让我们感觉到,王建华受贿的次数越多,所卖的官越多,得到的提拔也就越快,获得的荣誉也就越多。

  报道中把王建华的行为形容成一条弱肉强食的“食物链”,其实,与这条“食物链”相连接的,还有官场“权力链”、“荣誉链”,食物喂权、权夺荣誉、荣誉保权、权再夺食,形成食物、权力、荣誉的“系统链”。

  王建华是典型的带病提拔,而带病提拔的背后,还有很多的“荣誉”光环。带病提拔的官员不少,带病提拔还能够获得如此众多荣誉的官员就不一定有多少了。

  我不知道,王建华是不是导演了一出讽刺意味十足的官场闹剧,这场闹剧到底羞辱了谁,讽刺了谁。也许,只有提拔他的上一级组织能够回答,也许,只有授予他如此多荣誉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回答。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有什么样的理由,什么样的依据,都无法让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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