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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微微:我们为何如此迷恋“乱世重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0:59 红网

  据6月25日《信息时报》报道:过半网友支持钟南山主张重典整治街头犯罪。根据自己朴素的判断,钟南山提出了不同于其他学者的观点:“在设计法律制度方面,我们应以什么人为本?就是应以好人为本,而不是以坏人为本,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酷。”他呼吁用严厉的措施来改善广州治安。

  “乱世用重典”、“枪打出头鸟”等类似的经典故事在我们的历史上不胜枚举,《周
礼》中也说: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我理解钟南山被抢包后的激愤心情,但是作为一名学者,轻率地把“以人为本”概念偷换成“以好人为本”,以对立主义的逻辑来因应广州治安现状,实在让人遗憾。在“过半网友支持乱世重典”的背后是我们惯性的典罚依赖和“杀之而后快”式的人治话语。

  我们为何如此迷恋“乱世重典”?因为古代中国高度的封建专制统治下,形成了以国家主义为前提,以刑法工具论为基础,以重刑主义为主体的刑法思想。在立法上,迷信刑罚的功能,一些经济、行政、道德范畴的问题,却也纳入犯罪体系,动辄刑罚解决;加上我国刑法分则在法定刑配置上采用的是提供数类刑种并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模式,充分体现了立法者优先考虑适用较重刑罚的意图,所以实体上的公正永远战胜着程序正义——“从重从快”才能“大快人心”。因此一碰到治安问题,就有人呼唤废除了的“收容制度”死而复生:这背后就是惶惶的“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的重刑主义。

  但问题是,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任何治安都不会因为严刑峻法而瞬间澄明:首先,“街头乱象用重典”的提法不符合法治精神,严格执法本应是法治的一贯原则,不能因人、因事、因时而倚轻或倚重,“乱世重典”与“法不责众”永远是无法自圆其说的悖论;其次,撇开“典”的轻重不论,以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来框定人们的行为,这固然是高效的社会控制方式,但法律不是万金油,街头治安单单靠刚性法制的力量貌似强悍、实则软弱,道德、舆论、教育等合力作用也许比重典更治本吧。重刑不足以止奸,这已被历史经验反复验证,明代的朱元璋用剥皮食草的方法来制止贪污,但治贪成效不还是“朝杀而暮犯”吗。

  关于“乱世重典”的“民意”,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意”本身包括“众意”和“公意”两部分,“民意”不等于“公意”,依“民意”办事未必就是真理——在希腊史上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就是一场屈从于民意中“众意”的非理性判决。显然,“众意”中的以杀止杀的思想是狂热的感性的,它表达的只是“对正义的一时饥渴”,而无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在犯罪学里有一个国际学界公认的“标定原理”:当一个初犯被司法程序确认为犯罪后,他自己也会把自己“标定”为犯罪人,到了监狱后,经过与狱友的交流就变成了熟手,出狱后往往变得更坏。某种意义上说:“众意”下的重典泛滥往往不是清明了治安,而是养成了更多的罪犯。作者:戴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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