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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忠:法治社会怎能有“葫芦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00:04 红网

  6月30日,在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庆智障青年罗玉明被宣布无罪,一起典型的错案得到纠正。原来,一个与罗玉明同村的偷车惯犯假冒其名,使罗玉明陷入不白之冤。并经起诉、审判,坐了200多天的冤狱。(据7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有太多的证据证明罗玉明是清白的:偷车贼同案犯供述“小罗”二十四五岁,身高1.65米左右,染黄头发,而真罗玉明当时只有17岁,现在身高只有1.47米,从未染头发,
存在智力障碍;村民按手印证明,罗玉明从没出过门,不可能有作案时间。可就这样案件还是闯过了公检法三道程序,罗玉明“依法”被判有罪。

  不由让人想起《红楼梦》中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贾雨村补授应天府,一上任就遇到一起人命案:人称“呆霸王”的薛蟠为争夺一个被出卖的女婢而打死了小乡绅之子冯渊。贾雨村本欲“严肃处理”,却又受了出身于“葫芦庙”小沙弥的门子的“点拨”,为勾结“金陵四大家族”,胡乱了结了这起案件。

  所谓“葫芦案”即糊涂判案。可贾雨村不是真糊涂,他明白得很。他知道不仅不能得罪权贵,还得想法子巴结,这起命案无疑是一个机会。

  但是,那是因为腐朽没落的封建社会,奉行人治。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贾雨村的“糊涂”,也只是为了捞个“护官符”。

  可

武夷山市涉案的公检法诸位,身处的是一个正在建立并完善中的法治社会,怎么也当起“葫芦僧”了呢?依笔者看,这无非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真糊涂,面对明显的证据差异却看不明白,以致糊涂结案。如果是这样,说明断案诸公的业务素质是不过关的。因此,在反思这一案件时,还应当考虑替换人选的问题。另一种可能是假糊涂,也就是凭他们的本事能够辨别真假,只是“大意了、大意了”。这问题可能比前者还要严重。前者还可以归咎为能力问题,后者却是典型的态度问题,也就是“以人为本”还是“以案为本”的问题。以人为本,他们会非常小心地对待每一个涉案者,因为司法具有惩罚性和不可逆性,一旦错判无辜,其伤害任何补偿都无法弥补。而若是以案为本,就很可能“目中无人”,关注的只是又破获或者审结了几个疑案、难案,好以漂亮的数字向上级交代、邀功。毫无疑问,这样的司法人员以法治作尺子衡量的话,同样是不合格的。

  总之,无论是真糊涂还是假糊涂,“葫芦僧”都只应是历史故纸堆里的事物。法治社会容不下“葫芦僧”,如果谁当上了,最好请他们走人,否则可能还会有人因他们蒙冤。

作者:王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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