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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芳:公示“打架成本”真有那么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2:35 山西晚报

  [新闻回放]据《北京晨报》昨日报道:你知道打一次架的成本是多少吗?乌鲁木齐新市区某派出所就算了这么一笔账。王某因买卖纠纷将他人打伤,他必须支付的成本是,行政拘留、行政罚款,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再加上可能的“有期徒刑”。这样算下来,打一次架成本可真不小。据称,该派出所自从公示打架成本后,以往每个月可受理60至70起打架纠纷案件,现在减少了50%。

  公示“打架成本”真有那么灵?假若这么简单公示一下,打架纠纷案件就少了50%,那么,何不公示一下杀人成本,公示一下贪污受贿成本?公示打架成本,这与《刑法》法条的威慑力其实是一样的。刑法认为“杀人要偿命”,同样,法律规定打架也要付出相应的成本。电视、报纸、广播,天天都不乏这样的案例分析,这个派出所的“以案说法”,只不过是加了一个“打架成本”的新名词而已。

  当然,笔者并非否定乌鲁木齐这个派出所的做法。只是认为,如果说这样的案例分析能够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恐怕是真的,但如果说能立竿见影地减少50%的案发率,我看靠不住。

  所谓“打架成本”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应然”,至于实际情况(实然)是什么样的,其他打架者的成本又有多高,则是另外一回事了。一个人是否决定违法犯罪,从犯罪经济学上来说,不仅取决于惩罚的严厉程度,即违法成本,还取决于惩罚的确定性。如果一个人贪污,并不必然会带来惩罚,贪污就会是他的一个选项;如果得到惩罚的概率比较小,那么,贪污就是他的一个较优选项了。

  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曾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哪怕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惩罚)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我想,要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减少案发率,仅一个公示是远远不够的,更应该从提高破案率,保持执法者的公正廉洁着手。

  林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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