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德凯:有“电脑量刑”,还要法官干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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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0:49 南方网 |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采用科学程序,对刑法涉及的有关罪名进行了分类排列,一分钟就可算出刑期,且量刑结果不会发生同案不同刑的差异。(8月2日《法制日报》) 中国目前在各方面的技术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淄川区人民法院的“电脑量刑”,就运用了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但是,对于有着复杂社会性质的法院审理判决来说,“电脑量
不可否认,长期以来,在司法刑事审判中,同一类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判决结果上同案不同刑,量刑畸轻畸重、罚不当罪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形象,也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同一性。因此,谋求法律的准确把握和统一实施,成为法学界人士共同关心的大事。淄川区人民法院的“电脑量刑”,自然也是一种探索。但是,这种形式可不可取?在何种条件下可取?均值得深入探讨。 笔者认为,“电脑量刑”以一种完全绝对化的公式,将复杂的社会关系用各种数据进行运算,脱离了案情的人文因素。从技术上来说,它是科学的;而从法律、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它是反科学的。如果这种方式得到广泛的应用,那么,对法治社会的建立来说,是一个大大的退步。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实践(包括司法实践)也是一种社会实践,而不是自然科学实验。因此,对于法律的实施来说,并不是单纯的从技术上进行确认的过程,而是综合社会生活中各方面因素与法律实现对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技术只是一种认识真相的手段,而不能成为最终结果的决定者。 对于法律实施者来说,他们不是熟练掌握某项操作技术的工人,而是掌握深厚法律知识、有相当法学修养、心怀人文情怀的社会学者。他们决定某一案件,不能是在键盘上敲敲打打的结果,而是自己的知识、阅历的一种体现。这也是法官“越老越香”的关键所在。 一个案件的发生,是许多复杂现象交错产生的结果。电脑固然可以通过公式运算,将许多复杂问题简单化,将社会问题数据化。但是,却无法将社会因素纳入其计算之中。法律在制定之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正是因为许多案件并不能简单地以硬邦邦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看似给法官“预留”了腐败的空间,而事实上,正是法治精神对社会生活复杂性的准确判断。 “法官量刑时的随意性”,其实并不是目前量刑不一的根本问题,根本问题是法官普遍缺乏人文精神、法学修养,这需要从另外的渠道进行解决。而“电脑量刑”的方式,看起来解决了问题,其实,在更大程度上却加剧了法官量刑的随意性,不用去思考了,一切交给电脑来处理,且不快哉。同时,这还免除了许多量刑风险,有了问题,追究电脑的责任去。 而“电脑量刑”的出现,也产生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了“电脑量刑”,还要法官干什么? ■廖德凯(来源: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