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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学江:党政任期限制是人事和政治制度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9:10 新华网

  徐学江

  中共中央办公厅最近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回避三个文件,这是加强和改进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尤其《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暂行规定》,应从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来认识其重大和深远意义。

  关于任期制的文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期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这三条规定十分明确,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个任期限定为5年,在同一职位上限定两个任期,即不超过10年,在同一层次担任领导职务的任期累计不超过15年。

  任期限制,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有没有任期限制和任职年限限制,可以说是性质不同的两种人事制度和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

  共产主义运动的深刻教训之一,是社会主义各国都承袭了并不成功的苏联模式的人事制度和政治体制,实行党和国家领导职务实际上的终身制。这种体制不可避免地导致领导人独断专行的产生,个人迷信的滋长,民主集中制的削弱,领导班子活力的衰退,权力转移过程中政治危机的发生和随之而来的社会不稳。其实,历代封建王朝跳不过“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皇权的世袭制和任职的终身制。

  邓小平同志不可磨灭的巨大历史贡献之一,是他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主导党和国家发展方向后,在总结人类历史、特别是社会主义各国执政教训的基础上,不遗余力地推动并以身作则废止了建国以后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实行了从上到下的干部退休制度,从而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终身制就是特权制,与共产党宗旨和社会主义民主是不相容的。邓小平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他特别重视制度建设。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很好地坚持了邓小平开启的改革道路,忠实地按照党章、宪法规定,定期召开党代会和人代会,完成任期后有序地实行权力交接,从而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延续性和政治社会的稳定。党的十六大产生的新的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同样不折不扣地沿着这条改革的道路前进。

  这次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暂行规定》,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这是对废除党政领导职务终身制改革的细化和深化,是对过去二十多年来这方面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发展。

  同时,文件还规定:“党政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一般情况下应任满一个任期”。这条规定也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一是表明要尊重党员和选民的意志,他们选出的领导干部应该履行责任,完成任期内的任务,不得随意调动;二是保证领导干部任期内有稳定感,去除他们随时可能被调动的担心;三是防止频繁无序的职务调动可能产生的种种腐败。

  这个文件同时又给领导干部施展才能与抱负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对多数领导干部来说,他可以在一个职位上干5年,干10年,甚至在同一层次领导岗位上累计干15年。在这样长的时间里,一个有政治抱负的领导干部,可以大展手脚,为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做许许多多事情。对许多年纪较轻、政绩突出的干部来说,还有许多向上升迁的机会。

  这个领导干部任期制度是个比较合理的制度,有利于干部任期内的稳定,有利于干部新老交替,保持干部队伍活力,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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