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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刚:富豪超生追究刑责属违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2:05 江南都市报

  ◎本报评论员吴志刚

  【题由】广东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在《2006年广东省情调查报告》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 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他建议国家在刑法中增设相应条款,对这类行为追究刑事责 任。(见8月25日本报A13版)

  温家宝总理在接受美国《华盛顿邮报》专访时曾说,“一个很小的问题,乘以13亿,都会变成一个大问题;一个很 大的总量,除以13亿,都会变成一个小数目。”一句话,概括了中国人口问题的实质。

  在《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中,我国人口的控制目标是:在2030年前后,人口总数达到15亿至1 6亿的顶峰后开始回落,16亿也被普遍接受为中国人口增长的上限。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是基于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 执行下,人口增长速度能够按计划的逐年下降直至停止。如果人口的增长超出了预计的范围,中国人口的上限就将成为一个变 数。

  目前,高收入者的超生问题已被广泛关注。“富豪超生可以,但你必须做好身陷囹圄的准备!”应该说,郑志国教授 的建议确实是从忧国忧民的角度出发,但并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计划生育被表述为“基本国策”或者说是“政策”。第十八条中 说:“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由此可以看出,“一胎制”只是属于提倡鼓励范畴。因为人类 繁衍后代本来就属于基本人权,侵犯基本人权的事情,没有哪个国家敢立为法律,中国也不例外。如果没有具体的违法标准, 哪里来的刑责?

  其次,只对高收入者超生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

  应该说,任何法律都不是绝对的平等或绝对的不平等,都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以后,相同对待和区别对待的统一。 比如,假定法律规定,只有具有大学本科文凭的人才能竞争

公务员职位。这里就既包含了相同对待,也包含了区别对待。相同 对待是:凡是“具有大学本科文凭的人”这一条件的人员,都具有“竞争公务员职位”这一权利;区别对待是:不具备该条件 的人员则不享有上述权利。

  正因为区别对待不可避免,所以问题的关键就不在于是否区别对待,而在于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是什么?以及这一标 准是否合理?我国目前认可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基本精神就是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 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因此,将收入的高低作为超生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分类,有违宪的嫌疑。

  在“高收入者超生追究刑事责任”无操作可能的前提下。笔者认为,以超生者的可支配收入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 准(而不是一个常数),课以足以令其破产的处罚,并及时媒体公示,当可起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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