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告知听证权,为何仅是“应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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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3:44 东方网 | |||||||||
据中新网9月5日报道,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公安部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处罚前告知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个规定很有点美国“米兰达警告”(美国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前必须说的话):你有权保持沉默,现在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在讯问时到场,若无力聘请,可以为你指派。 这种告知并非套话,而是对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和对警察权力的限制:一方面,处于不利境地的嫌疑人面对强势的警察处罚时很容易忘记自己的权利,或者根本就不知晓,这种“权利无知”很容易使自己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另一方面,“告知权利”的程序安排也是提醒警察得谨慎用权,这也是对警察权的一种程序约束。 米兰达警告在美国起到很大的限制警权作用,“告知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会不会成为中国的米兰达警告呢?恐怕很难。规定中对警察告知义务的要求是“应当”: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而米兰达规则对警察的要求是“必须”:逮捕犯罪嫌疑人前警察必须告知。“应当”与“必须”的法律距离和强度势差,预示了“告知听证权”这一程序安排的虚置。 “应当”是一种价值判断语气,带着浓厚的道德规定色彩,而一项严格的法律义务是不该用“应当”这种价值判断词汇的,“必须”才是严格的法律语言。更为重要的是,“应当”与“必须”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后果,米兰达警告所以能起到那么大的效果,在于违反了“必须告知”对应着严重的后果:如果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前没有告知这种权利,讯问得到的证据将会被法庭宣布为无效。而看看我们的法律,“处罚前应当告知听证权”仅仅被设定为警察的一种道德义务,没有规定如果警察未告知嫌疑人这种权利将承担什么责任。这种道德义务在强度上的不足,很有可能导致“告知听证权”的虚无。 为什么不像米兰达警告那样用“必须告知”来规范警察处罚程序呢?这也许是我们许多公共部门在设定自身义务时的一贯做法。为公众设定义务时,用的词常常是“必须”,必须纳税、必须罚款等等,而为自身设定义务时,用的词常常是“应当”,应当履行义务教育责任、应当承担社会最低保障义务、应当告知嫌疑人的听证权等等。“应当”与“必须”的价值距离,也就是现实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律势差。 东方早报 曹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