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琳:授权地方发行债券须阳光管理财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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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9:27 新华网 | |||||||||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向刚结束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财长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表示,中央政府正考虑在有限制的条件下,授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9月15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变成一个个债务累累的政府。毫不夸张地说,在个别地方,即使地方财政一分钱不花,全部用来支付债务,也可能要用几年的财力才能
这些债务包括,财政担保的外国机构的贷款、借款,财政担保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尽管这类担保在法律上无效,但事实上都存在),以筹资为目的的各类城市投资建设公司负债,政府财政向上级财政的借款,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挂账或者赤字等。这些债务,都需要财政垫底,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政负债。 从表面看,自从1994年实行要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财政收入都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地方可用财力也在不断增长。但财政收入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地方政府的负债也在迅速增长,一些地方的负债增长甚至远高于财力的增长,地方财政已经存在很大的风险。 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确实到了可以认真考虑的时候了。不然,任凭地方政府这样“暗箱操作”下去,其隐患只会越来越大。 那么,地方政府是否具备了发行债券的条件呢,时机是否已经成熟呢?按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的看法,地方公债能否顺利发行,决定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社会公众具备充分的应债能力,二是地方政府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有能力避免由此导致的财政风险。 前一个条件,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存在什么问题。在股市长期低迷、储蓄连年增长的情况下,手持现金者都在寻找新的投资方向,地方政府公债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问题在于第二个条件,地方政府有没有足够的偿债条件。从多数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财政收入连续高速增长,地方可用财力也在连年增长。但是,地方财力的增长部分,绝大多数都被工资、福利的增长消耗掉了,能够用于搞建设、谋发展、促稳定的部分非常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偿还能力就需要认真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不强而限制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而又没有其他手段制约地方政府负债建设的冲动,那么,地方政府的债务还会不断增加。这些不被中央掌握的“暗债”,一样会给地方政府制造风险。只是这些风险很多是与银行为共同体,与上级财政为共同体,且前一届政府不考虑下一届政府的利益。 与其让地方政府偷偷摸摸地进行负债,不如干脆让地方政府名正言顺地进行负债,变“暗债”为“明债”,即使偿债能力稍稍差些,也比负债不受监督、不受控制要好。 一旦授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那么,就必须出台十分严格的政策,决不允许地方政府再暗地负债,一旦发生类似问题,必须毫不犹豫地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艾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