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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燕:刑法关于贪贿罪的规定不能适应现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0:35 长城在线

  最近,党和国家领导人空前强调反腐败的重要性。曾庆红在本月中旬出版的《学习时报》上异常严厉地警告:“任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操作这个关系到不使“党走向自我毁灭”的大事的主要武器,应该是法律。而我国的刑法条文对于贪污受贿罪的规定,已经严重不适应今天的现实,尽管这是上世纪末的1999年,公务员的腐败方式已经大量呈现时修订的刑法。

  它的不适应表现在:一是条款过于简单,不足以涵盖复杂的现实;二是量刑轻重的规定,在现实中产生矛盾。

  由于规定简单,使目前至少有两种贪污受贿行为在定刑上处于模糊地带:即所谓“为公受贿”或者叫“受公家的贿”和所谓“先贪后捐”,即把收受的非法钱物用于公务或者慈善。年初,原

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因贪污受贿436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他收受马德10万元,未被认定为受贿。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马德给田凤山送钱并不是为个人的利益,而是为解决绥化地区广播电视综合楼建设资金。这样的判决让人在感情上不能接受,但有人指出,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符合现代法治观念。

  这是很大的一个法律口子。不少腐败官员的案情里,都能找到“为公受贿”内容。例如,两个月前判决的四川省犍为县前县委书记田玉飞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有一乡镇因财政困难,送县委书记田玉飞5万元请求帮助拨款的情节,在判决和报道中几乎不被提及。

  上周四,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案再次开庭。余斌的案情表明,他把受贿的20多万元中的大部分,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湖南省新田县原教育局长文建茂的案情大体相似。另一个比较模糊的案情是,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一主任甘某曾接受某商人2万元,但随即捐赠给慈善事业。以上案例一二审都被认定为受贿罪,但是,它们都充满争议。检察院与法院的看法也不一致。

  量刑轻重的规定与现实不适应,并且已经为实践冲破。打开今天(9月18日)的新浪网,首页一条新闻是,“抚顺原市委书记周银校受贿120余万被判14年”。设想这个案子要是发生在早几年,该是什么罪行。五年前,前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收赖昌星贿赂现金和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0万元,被判处死刑。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均以贪污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罪被判死刑,他们的贪污受贿金额,今天的某些基层干部犯罪都已经超过了,并且得免死罪。而本月初,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罗耀星,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位前抗非典英雄收受贿赂1100多万元。上一个月,四川省犍为县前县委书记田玉飞,因贪污受贿1800万元和1200万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死缓。今年4月,成都市委原宣传部长高勇贪污受贿案,以955万元的贪污受贿,和666万元的财产来源不明,被核准执行死缓……观察表明,今天,贪污受贿罪的顶格是死缓。

  贪污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以至近年来,最高法院对此前后发布了7份司法解释。即便如此,也未必能够穷尽,例如,“为公受贿”和“先贪后捐”就处于各法院的“自由裁量”中。上周,上海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即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作出了“国家

公务员私自将受贿所得财物用于公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的规定。而“到底贪污多少才够判死刑”,到目前“基本不判死刑”之前,各地曾有过多少“不断退守”的“内部规定”?

  这一切解释与规定,严格地说,需要全国人大追认合法。而最好的解决,则是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或者出台一部“反腐败法”。(

中国经济时报 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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