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选择医改方案先让民意充分表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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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1:08 新京报 | |||||||||
“简单区别英国、德国、美国三国医疗模式的特点,就是全民免费医疗、全民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区别。”一位接近卫生部医改协调小组的人士描述说。“新的医改方案实际上是英国的躯体、德国的四肢、美国的脑袋,是三国模式的混合。”(《21世纪经济报道》9月23日) 卫生部的这个医改新方案并没有在相关部委当中达成一致,财政部对方案中政府免费
由此笔者建议,医改路径选择下还应该有民意的充分表达。通过对医疗改革现象的观察,不难发现包括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在内的我国医疗卫生改革方案,在讨论制定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以及利益表达的声音偏弱。所以,要进一步明确医改“为谁而改”、“如何改”的问题,以上现状必须改变。 按照新制度学派的观点,在改革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改革路径,即使明确“改革方向”也并不能最终决定改革的实际结果,更不能决定新制度的效率;即便有一个愿望十分良好的改革方向,但改革路径仍然可能离开设定的改革方向的良好初衷,甚至背道而驰。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对于新的医改方案,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今天的医疗卫生领域,利益群体分化不仅已经产生,而且有可能会影响所有的改革方案。认识不到这一点,就不可能对改革路径进行正确的判断和理性的选择。 在改革路径的选择上,笔者以为,我国香港的经验可资借鉴。1999年,哈佛小组完成著名的“哈佛报告”,报告以《香港医护改革:为何要改?为谁而改》为题,检讨了香港医疗体制的利弊,并提出5套解决方案。香港特区政府将“哈佛报告”公布于众,进行为期四个月的征询期。当下医改的不成功显示了权力和市场结合下双重垄断的危害,而要纠正之,就应该明白改革规则不能仅依靠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利益应当是公众、政府、医院经营者和医务人员等多方共同博弈、公平参与的结果。在各种合法的利益集团面前,政府需要提供的是制度平台,实现利益表达、博弈、调控的制度化,提供开放的合法利益表达渠道,让各种力量在相互博弈和沟通中达成共识。香港经验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医改路径选择是一种公共选择,而公共选择是政府部门、官员、利益集团与民众共同参与的对公共产品的选择或者偏好表达,每一方都倾向于选择那些最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和税收组合。如果民意被虚置,将导致政府无法根据民意的需要进行选择,在这种状况下,政府部门事实上无法完成公共选择——医改路径选择的责任。朱四倍(河南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