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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华华:孔子标准像的的版权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6:4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宣华华(台州 公务员)

  如今,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之中,重新定义“孔子标准像”,却突然带来了新的问题---“孔子标准像”的版权归谁?“孔子标准像”能否无偿使用?诸如此类。

  版权归属问题应该并不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由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很显然,除非有其他协议进行专门的规定,中国孔子基金会应当被视为作者,并享有“孔子标准像”的著作权。

  真正的难题在于版权的使用和受益。现在,中国孔子基金会作为著作权人,又似乎并未作出关于版权的声明,或者作出了版权声明而没有见诸报端,这就让版权的使用和受益问题变得模糊了。

  对于新的“孔子标准像”,个人与组织是否能够自由使用呢?使用之时是否需要支付版权费呢?尤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方式,是否需要支付版权费,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诸如此类的版权使用问题,如果不能在事先厘清,就会导致使用“孔子标准像”的混乱局面,甚至会成为一枚潜伏的“定时炸弹”。

  假设中国孔子基金会明确要求有偿使用,那么还会进而导致一个衍生问题:如何分配和使用“孔子标准像”的版权费?这个问题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著作权的法律范畴,而涉及到民族文化、民族情感等敏感领域。一旦必须“有偿使用”,人们也许立刻会从根本上质疑:中国孔子基金会凭什么享有“孔子标准像”的版权?凭什么收取和支配“孔子标准像”的版权费?

  这就提醒有关方面,在一个保护著作权的现代法治社会,重新定义“孔子标准像”之时,还必须仔细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早妥善解决好潜在的版权问题,以免给大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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