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宜早不宜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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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1:07 浙江在线 | |||||||||
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专门规范政务公开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望今年出台,届时,广大群众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1999年中国社科院成立专门机构开始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至今,算起来已有7年时间了。
立法工作的快慢,一定程度上应取决于立法需求的轻重缓急。据说早在当初立项时,就产生了是先行出台条例还是直接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争议。最后之所以决定以法规的形式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因为法规出台的速度比法律要快。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迫切需求。 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困境急需立法来填补空白:一方面是政府掌握着大量公共信息而不及时公布,造成近年来公共管理危机频发;一方面是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嗷嗷待哺”而无法律支持,在立法需求日益增强的条件下,出台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利的迫切需求,而且具有填补我国信息领域内专项立法空白的重大意义,所以是宜早不宜迟的事情。 不可否认,作为我国第一个公开政府信息的立法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起草中难免会遭遇到诸多难题。从提高立法质量的角度讲,我们丝毫不能否认立法者精细严谨的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或许正是立法者过于追求完美的心态才导致了立法迟延。只不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各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法律救济及法律责任等,需要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位阶上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一部条例不可能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的“一揽子”问题。 因此,作为第一部全国性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当重点设计好政府公开的一般性原则、要求、责任,明确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利和渠道,以为其他立法提供依据和导向。而牺牲漫长的时间企求事无巨细地包揽一切,不仅不合乎立法需求的现实,且违背了条例出台的立法本意。 再说,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角度看,立法也是一个讲究成本和效益的工作。建立节约型社会要求确立一种节约型的立法,追求花费最少的时间、智力和财力成本而出台最高质量的法律文件。 许多时候,我们容易忽略立法的效益问题,对于每一项立法支出经费的具体数目,公众往往都不得而知。而其中的调研、起草、讨论,无疑需要支付大量纳税人的钱,其耗资成本之高是否与最终的立法效益相称,值得我们好好衡量一番。 如果该项立法果真如此“难产”,那么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为什么不将草案公布于众,广泛吸取民间智慧呢?与部门指示专家“闭门造法”相比,提前吸收民众参与草案完善或许更有效率。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有望今年出台”,这终归是件好事。笔者真诚希望这个过程能更快一些。 作者: 傅达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