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者:别让农民合作社成为新形象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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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7:02 南方农村报 | |||||||||
冀者 不久前,中科院苑鹏研究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新农村建设研讨会上发言时指出:要警惕泛合作主义思想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抬头。她说,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与农民有关,有联系”或“只要能把农民组织起来,把农民的产品卖出去”的组织都是农民合作社。在这种泛合作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一些伪农民合作组织开始出现。随着政府对农民
此话并非空穴来风。包产到户在大大激发农村经济活力的同时,原子化小农无力抗拒社会化风险的弊端也逐渐凸显。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成为化解“三农”难题的一条有效途径。2004年至2006年,三个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十一五”规划均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已经进入三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也被称作“既是一部主体法,又是一部促进法”。与此同时,各项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也相继下拨和出台。 古语有云: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一些地方政府将成立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列入官员政绩考核的内容,将指标层层分解。成立农民合作社本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手段,却被一些官员当成了捞取政绩的目标。甚至有些地方假促进之名对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因而形成“刮风”或行政强制推动之势,为牟取扶持资金或政绩的“空壳合作社”、“伪农民合作组织”、“形象工程”应运而生,对农民利益造成伤害。 彻底摈弃泛合作主义思想的关键是厘清政府与农民合作社的权力(权利)边界。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上,有地方政府之所以拔苗助长、弄虚作假,违背农民的自主权和意愿成立合作社,根源在于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 发展农民合作社,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农民合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上,而不是在管理上。要避免农民合作社成为新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并没有什么其他高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是唯一办法。 南方农村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