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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刚:法院院长前腐后继根在人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9:12 江南都市报

  ●本报评论员吴志刚

  题由: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被当作司法系统典型的"腐败窝案"而震惊全国。近日,武汉中院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因为在“腐败窝案”后上任的院长周文轩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又一起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腐后继”的典型案件。之所以说“又”,是因为近来法院系统的腐败案层出不穷。

  就在今年8月底,曾先后担任阜阳中院院长的尚军、刘家义、张自民,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分别被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在2005年,阜阳中院也曾爆出震惊全国的腐败窝案,两名副院长、十余名庭长、副庭长涉嫌受贿,悉数被判刑。

  另据报道,去年以来,海南省纪检监察部门共查处腐败法官372人,其中厅级干部9人。大案和窝案呈增多趋势说明,中央反腐的力度在加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在预防法官腐败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我们要探究的是,这些院长们出事之前,那么多监督环节为何层层失守?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司法、检察体系中,恰恰在最需要“法治”的法院系统中,存在着严重的“人治”行为。

  目前,我国法院仍是行政化管理,法院院长集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于一身。这种法院行政化导致的后果是,法官们的晋升、福利待遇固然要院领导点头,具体案件的判决更须经过请示、领导决定等行政化过程,而不是完全由法律说了算,存在着一定的“人为”因素。由于在行政上“受命”于上级,有的审判法官对院长、庭长惟命是从,导致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失去意义。

  “窝案”的增多恰恰表明“人治”的可怕。因为无论案件由谁主审,只要参与到案件审理、评议、把关,从审判员、庭长到分管副院长,都“利益均沾”。如武汉中院法官刘菊平受贿23次,其中12次是与副院长、副庭长及同庭法官共同受贿。

  法治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从民主的角度看,法治与宪政是一致的;从管理的角度看,法治就是限制权力的范围,使民主权利得以保障;从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看,法治排除了人治的任意因素。

  虽然说到底法治还是人的统治,但法治中有人的因素并不等于是人治。笔者认为,重构我国法院系统的法治条件,是防止出现法院院长“前腐后继”和法院“窝案”的前提。

  首先,切实保证法院的独立地位,避免司法行政化。其中不仅要保证法院相对于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还要保证法院工作人员对其他社会关系的独立。在内部,法官应独立于院长。

  其次,强化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明确法官的司法责任。目前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审查委员会制度”,一些敏感的案件法官就可交给“审委会”负责,但这个审理过程是非常不透明的,集体负责往往导致无人负责。所以,“审委会”制度应重新考量。

  第三,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并形成法官同行监督同行的制度,因为业内人的眼睛比外人更亮,他们更清楚一些”潜规则”,在此基础上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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