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从沙利文案看秦中飞诽谤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3:51 东方早报 | |||||||||
2006年9月1日,彭水县教委的办事科员秦中飞因为写了一首含蓄批评当地政府官员的诗,并用短信转发给了其他朋友,而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逮捕,还有40多人受到牵连,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秦中飞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县领导的名誉,涉嫌诽谤罪。(南方都市报,2006年10月19日) 若从法律角度解析此事,西方有一些案例似可供参考。政府官员告公民诽谤的事,19
沙利文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负责当地警察局。他控告金博士等4名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并索要五十万美元名誉赔偿费。地方法庭判沙利文胜诉,并判《纽约时报》支付50万美元赔偿金。《纽约时报》不服,上诉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后又败诉。他们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法官们认为《纽约时报》虽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也的确对原告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无误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布伦南大法官将此称之为“真正的恶意”原则。 在“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4年格茨诉韦尔奇公司案中以5比4的投票结果对纽约时报案的原则作了重大限制,即它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众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之所以对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案件作特殊处理,理由有三:一是这关系到对公众人物的舆论监督,因为若一有事实出入就认为是诽谤,那么公众议论的权利会受到伤害,因为“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那是不可能的事”,即使有“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予制裁;二是公众人物本人可以接触媒体,反驳所谓的“诽谤”;三是“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恶意”是“一个难以确定、抽象的概念,证明其有难,证明其无也难”,因此极少有官员能控告民众或者媒体的诽谤罪能够成功的。此前,早在1923年美国一个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就点出了美国司法对待此类事件的原则:宁让个人或媒体言论偶尔失实而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公民因担心受罚而不敢提出善意批评。沙利文案所确定的规则,现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所接受。 在彭水诗案中当地政府官员也指责秦中飞诽谤:“在彭水县委副书记孟德华看来,秦中飞在《沁园春·彭水》中有主观意识地诽谤。‘白云中学和虎口宾馆仍在施工当中,只不过进度缓慢;而沙沱彩虹桥,是由重庆高等级公路管理公司负责,根本不关彭水县政府的事。’”针对后来秦中飞等人在网上发帖的事,“彭水县政府官员认为,所有事情均是由‘刁民’鼓捣出来。”一首抽象隐讳的诗,并无明确事实指责,彭水官员却对号入座,将其定性成诽谤。其实,即使是错误指责,如果没有恶意诽谤,似也应予宽容。每个国家的法律传统都根植于自己的现实土壤,美国法律为我们提供启示,但不能提供判断标准。毕竟国情不同。但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民意需得顺畅表达,因为“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所以,中国有必要出台法律,来规范和确定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批评与诽谤的界限,以保证“通达社情民意”和中国公民的批评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