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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谁来保护举报人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5:35 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希忠

  西宁铁路分局的职工李思明今年8月向上级写信,举报本单位职工曲某的违纪行为。被举报人得知情况后,随即到自己丈夫任队长的西宁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报案。于是,举报人及妻子刘萍成为涉嫌“诬陷”的“犯罪嫌疑人”。刘萍在“至少要判2到5年刑”的威胁下,最终承认“写了匿名信”,并被调离原岗位。后经铁道部调查组调查,确认西宁铁路公安处
违法办案,该处负责人已向李思明、刘萍当面赔礼道歉。(据《北京青年报》)

  单就结果来讲,李思明夫妇得洗清白,但调查好像回避了某些问题。比如,举报信中提到的曲某以权谋私等问题到底有没有?从对李氏夫妇所做的“没有诬陷”的结论来看,举报应该属实,却未对曲作任何处理决定。我想,调查组应该给此事一个结论,否则会给人葫芦僧判糊涂案的感觉。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李思明举报曲某的匿名信,怎么会被曲某得知?从报道来看,李思明并没有向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举报。按规定,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信一旦落到被举报人手里,举报者往往遭受打击报复,李氏夫妇的遭遇即是如此。

  这就提出了一个举报人的权利问题。举报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是说在打击犯罪问题上言者无罪(诬陷除外),举报者的权利、人身安全等应该得到保障。但现实生活中,举报人往往遭到不公正待遇,甚至连基本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为了鼓励人们举报,有关部门就应想办法降低举报人的风险,为其保密无疑是最基本的一条。但我们发现,举报材料落入了被举报人之手并不鲜见。今年落马的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如果不是事发,谁能知道石家庄市城建系统的一个小干部郭光允曾因举报程维高而获罪?当人们发现举报会令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时,谁还去举报?

  就西宁铁路局这件事来讲,首先要查查是谁将举报信转给了曲某?查清之后,必须对责任人给予相应惩处。一是以儆效尤,同时也给众多的热心举报者以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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