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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低估意外伤害险的效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5:13 新京报

  社论批评

  《新京报》6月8日发表社论———《意外伤害险只是安全的辅助手段》,就《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发表看法。企业会因为有保险公司的赔付而消解安全防范的压力,投保反而不利于保障施工人员的权益,这是社论担忧的,也是许多人感到疑虑的。

  我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与完善安全防范机制并不矛盾,反而能够促进企业安全防范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是因为,保险公司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也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会以“赔付”为己任。在实践中,它要对投保的企业进行细致的评估,如果发现隐患,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督促企业规避风险,直至企业达到投保条件。在保险存续期间,如果是因为企业管理不善、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导致员工伤亡,保险公司并不会照单支付赔偿金。因此,企业买了保险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更不意味着其安全防范工作可以随之懈怠。投保之后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

  从这个角度看,投保本身就是企业完善安全防范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相当于由保险公司这个市场主体,来监督、规范另一个市场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这与由政府来监督、规范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途径不同,方式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

  北京市出台的这个《办法》,确实给政府减了负、让政府更为“宽心”。在笔者看来这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

  我国每每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由政府“买单”的举动对公众来说已经习以为常。但笔者认为,一个奉行“以人为本”的政府,固然有必要承担救助责任。

  但是,如果企业赔不起就由政府出面,久而久之会形成惯例,极易滋生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心理,使其淡薄防灾减损的意识,而增加寻求转嫁风险之道的动机。因此,政府与企业之间应该做到责权明确,让企业为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负责,改变政府“铁肩担道义”的局面。

  正如社论所言,无论什么时候“活命”都是比“收尸”更重要的工作。但虽然生命是无价的,1万元或15万元都无法体现其价值,但这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价却可以预防很多安全事故于未然。

  任为民(上海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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