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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官建立起“社交隔离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03:07 新京报

  近日,各地法院纷纷出台限制法官社交活动,为其建立社交“隔离带”的措施。

  本报6月8日报道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制订一项包括“法官需谨慎出入公共场所;不得单独会见律师,不得接受请吃请托”等内容的限制措施。日前,《中国青年报》报道了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已经开始实施了一项为法官和律师间建立“隔离带”的8项措施,其中两项“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不得与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握手,互致问候及谈笑;非涉案件时,审判人员亦不得与律师一起吃喝、娱乐、旅游或款、物往来”十分引人注目。

  中国有句古话,叫“近则不逊远则怨”,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家族意识十分强烈的“熟人社会”里,如果要让法律能够保持适当的权威性和神圣感,那么要求法律的化身———法官与社会保持谨慎的距离则是必然的要求。

  所以,要求法官与社会适当“隔离”,是我们在法治进程中对于法官角色定位认识的一大进步。

  为什么如此严格的要求法官行为呢?从法律的性格来讲,法律的权威性的一个重要来源在于其稳定性和客观性,不管社会舆论如何,不管执法者心情如何,法律始终如铁板一块,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触犯什么刑律,就判什么刑。也因此,当人们产生纠纷时,会心甘情愿地交由法律来裁断,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便由此得以产生。

  相反,如果对错是由一个恣意的国王来随自己心情的喜好来裁断,那当然没人自信自己的权利能时时刻刻得到稳固的保护,法官的权威性自然会受到怀疑。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官作为法律的化身,自然应该努力使自己保持与“社会舆论、恣意的情绪”相独立的身份。试想,如果一方当事人看见自己案件的法官与对方律师热情寒暄时,怎能不对法官的中立、理性做裁断的能力产生怀疑?同样,法官要避免面对媒体随意透露自己善恶观,因为法律要求的是客观和理智,法官的任何个人色彩,都会影响民众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任。

  在国外的司法制度中,对法官除了政治忠实、专业精通和品行端正的普遍要求外,对法官还有其他一系列的要求,如脱离社会、不出头露面、不能有强烈的社会偏见,对判决尽量少,以至于不考虑社会的、非法律的因素。

  也正因此,在国外,一些民众和政府会乐意由法院来决定一些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比如大选的纠纷就会诉至法院。

  在我们国家,要让法官的判决更具可信性和认知度,法官再进一步保持独立是必然的措施。将法官与社会适当隔离,首要做的就是与律师的隔离,一个与律师私交甚密的法官,是很难在判决中完全中立和客观的,即使能够作出客观准确的判决,当事人也不会信服的。毕竟,距离能产生美,距离同样能产生信任。当然,人毕竟不是上帝,谁都有感情,法官并不例外,那么在制度建构中,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的做法,就是使法官与社会适当“隔绝”,这是作为法官必要的个人牺牲,就像作为官员必须公开自己的收入状况一样。

  简言之,套用一句十分实用的俗语,“距离产生神圣,神圣产生权威”,法官的“隔离”将会产生“距离美”,所以这些措施最终受益者,将是我国的司法权威,法律的公信力也将得以加强。也正因此,我们应该为这些举措的出现而欣慰。

  本报特约评论员赵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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