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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民诉法修改亟须“正反论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2:11 东方早报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领衔起草的《民诉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上周已完成第三稿。按计划,年内尚会有第四稿出台。2003年12月,现行民诉法修改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现代法制国家,民法典对于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重要性仅次于一国之宪法,而民诉法是民法典体系内的主干性法律,也是公民社会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和社会群体之间利
益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一部与时俱进———充分迎合国家法制与法治建设实际需要、与全社会公民权利保障意识进步和公民实际维权需要相匹配的、“新”的民诉法的早日诞生,本身还具备推动民法典降生的积极意义。

  现行民诉法颁布施行于1991年,考虑到当时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图景”,民诉法在立法阶段就无法摆脱那个年代的特殊“国情”,因而,自从其颁布施行之日起不适应性就相伴相随,“矛盾百出”以及难以“自圆其说”也在情理之中。十几年来,为缓解公民权利保障与法律滞后的尖锐矛盾,民诉法被“打补丁”无数———民诉法的完整性和严肃性不断被层出不穷的司法解释所肢解、所淹没。然而,尽管屡屡采取“补救措施”,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屡见不鲜的司法不公越来越为诉讼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主体所诟病。

  客观分析,司法不公首当其冲的是司法腐败问题,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程序缺席的问题、法律条文粗糙的问题、对诉讼权的不当限制问题(譬如现行民诉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为行政权力“干预”民事诉讼提供了伏笔)等等。由此,反映于本次民诉法修改的“利益博弈”,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民诉法是“小修小补”还是“大修大补”的争执,以及是把民诉法修改仅定位于从操作性层面解决问题,还是从有助于提高人权保障程度这一现阶段中国最迫切任务之一的目标定位出发的问题。

  围绕民诉法修改,“建议稿”有一系列突破,用媒体的话讲叫亮点纷呈。依我们所见,“建议稿”的最大亮点不在于点上的突破,而在于民诉法的“扩容”。现行民诉法共270条,“建议稿”将其扩大为509条。在这个意义上,民诉法几乎就是“推倒重来”。鉴于民诉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已相继四次修宪,我们希望民诉法的修改应当立足于一个更广阔的视野加以讨论。

  在有利于提高中国人权保障程度这个基础性大视野之下,经梳理,至少要同步采用利于司法公正的视野、体现对弱者利益保护的视野、简化诉讼程序和减少诉讼成本的视野、促进审判独立和审判效率的视野、减少和杜绝“司法边缘现象”的视野、司法救济有限性视野、规制恶意诉讼和限制民诉权滥用的视野、切实保障合法民诉权落实的视野以及在民诉实践中引入“诚信约束”原则的视野。

  基于上述认知,我们认为,民诉法修改应当大胆引入国外在立法实践中广泛采用的“正反论证”做法,发动法学界、律师界、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参与其中,组织更多的课题组,提供更多版本的建议稿。我们不否认由江伟教授领衔的课题组的学识和能力,我们也承认现有“建议稿”作为国内首部民诉法修改建议稿所折射的进步价值,但它终究是国内惟一的一部“建议稿”———毫无疑问,对牵涉面极其广泛、重要性不言而喻的民诉法修改,“建议稿”仅有惟一是很不够的。

  我们期待“正反论证”的建议为国家立法机构采纳。同时,我们还提请国家立法机构开始思考和实践“立法框架现代化”的问题。国外的民诉法绝大多数有一个很好的框架,可以容纳非常细化的条文,结合审判实践,条法的修改增补一矣时机合适可“随时进行”。反观国内民诉法,由于一开始就缺乏“立法框架现代化”的意识和安排,只能等到民诉法已“体无完肤”时才启动“大修程序”。如此,对国家法制和法治建设的进程皆相当有害。这个问题不仅民诉法存在,其他中国法律也普遍存在。

  作者:早报首席评论员 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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