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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权利激励是实现自行申报的根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0:16 新京报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除了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至1500元,还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一旦草案通过,不自行申报个税的高收入者将受到法律处罚。

  确实,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普遍地以个人自行申报为主。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
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不必自行申报。

  这种代扣代缴制度自有其技术上的优势,但其劣势也显而易见,它将纳税人与获得税款的国家隔开。一方面,纳税人缺乏钱被从自己手里拿走的那种切肤感觉,所以,也很难意识到自己的付出,因而积极要求获得服务。代扣代缴制度使民众丧失了一个培育权利意识的机会。另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看,缺乏了纳税人的压力,也就缺乏建立法治下的公共财政的动力,而这对政府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

  因此,从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角度看,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必然向全面实行个人自行申报方向演变。有些地方若干年前已开始这方面的试点,比如,2001年,北京市地税局建立了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对每个区县100名高收入者实施重点监控。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基本沿用这一思路。

  不过,假如税务部门的主要目标是稳步推进全面的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则挑选高收入群体,未必是较优选择。毕竟,自行申报对纳税人的道德水平要求更高,而高收入群体未必就是公民精神最强烈的群体。因此,合理的做法也许是,允许民众自愿选择是自行申报还是继续代扣代缴。这样,可能会有一些公民精神比较强烈的民众率先选择自行申报。

  某些巧妙的制度设计也可能激励人们选择自行申报的方式。比如,城市政府可以规定,外来人口只要自行申报纳税超过若干年,税款达到一定额度,即可持有历次纳税证明,成为户籍市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全面福利;或者,纳税人可以手执税单,享受政府的单项公共福利。

  当然,即使税务部门的主要目标是希望通过自行申报的方式,杜绝高收入者偷税漏税的漏洞,提高征税效率,恐怕也同样需要采取一些激励手段。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考虑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中国目前45%的边际税率是很高的,制定这样高的边际税率,或许是为了追求公平的目标,但现实的逻辑却是,税率越高,个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就越强烈。因此,在讨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时,大多数专家建议,调低边际税率。但从目前透露出来的信息看,这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似乎并未涉及到税率。这显示了税务部门对于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为合理,如何使税对纳税人有亲和力,缺乏通盘考虑。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部分地在通货膨胀驱动下,个人名义收入大幅度提高,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扩大。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强化了对税收的征管力度。由此,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急剧扩大。

  这种局面,为改革税制、降低税率,创造了良好条件。税务部门现在反复强调,要强化征管,也强调纳税人要增强纳税意识淡漠。然而,偷漏税最大的漏洞,其实在人们的心里;要堵塞漏洞,也需要调低税率。合理的低税率,可以激励纳税人自愿纳税。在高税率的基础上又想堵塞漏洞,是件很难完成的任务。

  这其实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在税法已定之后,税务部门确实可以严格按照法律,拿走税表所规定的每一分税款;但在税法改革之际,则要考虑,税率是否合理、是否对纳税人提供某种激励?这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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