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请公布七名不负责任专家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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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1:46 新京报 | |||||||||
让我们记住这个日子,2005年8月29日。鉴于井下矿工生还无望,抢险工作充满隐患,这一天,广东兴宁矿难的救援工作被迫停止。 也让我们记住这串数字,23个昼夜的抢救,123名矿工生命的消逝,上亿元的幕后黑金,当然,还有那12名已到案的事故责任人。
矿难背后,必有人祸。 数字背后,隐藏着一个个不为我们所知的故事。是谁的行为导致矿工的死亡?是谁促就也许本可避免的悲剧发生?是谁给予黑心矿主官方庇护?我们保持这些追问,等待有关部门的继续调查。 与此同时,我们也关注着,矿难之前,7名专家的作为。他们的头上,顶着华丽的光环: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正因如此,他们的判断被视为权威、公正的标准。他们的到来,是为了解除困惑,赋予矿工信心,因为有矿工出于安全顾虑,迟迟不敢进矿。是专家们“正常条件下的开采是安全的”之结论,让工人打消顾虑,于不经意间迎来灭顶之灾。 悲剧之后,有人质疑这些专家公心何在,有人斥责他们埋没了学术良心,有人声称他们损害了知识的尊严。目前,一件急需要做的事,是请调查部门及时公布7名专家的名单。获取名单,不仅仅是为履行公民的知情权;公布名单,也不是为了将那些专家钉在耻辱柱上。在这个个人为自己的言行负责的年代里,知道他们的姓名,知晓他们“论证”的详细过程,正是为了更好地划清责任,揭示真相。 在兴宁矿难中,官员违法渎职,或贪污受贿,或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有刑法一一对他们治罪。无良矿主无视隐患,强令工人下井作业,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逐一处罚。 那些无视事实、妄下断言的专家,或许可以逃脱刑责,但行政、民事或者道义上的责任必须担当。 专家之所以备受尊敬,被人信任,主要缘于其知识、学术上的造诣,当他们求真务实,尽己所学,为人类传播、利用知识作贡献时,理当获得我们的尊重,也应该享受相应地位与待遇。可当他们为权力、利益左右,颠倒是非、玷污学术时,自身行径已说明他们不配接受专家名号,享受专家待遇。既然如此,其所在学术、科研部门,自然应对其行政处理,剥夺其相关权益,以维持学术的尊严、知识的纯洁。 长期以来,专家意味着权威,意味着准确,他们高高在上,用各种“意见书”、“论证书”阐述观点,作出判断。可当专家出现失误,造成损害时,人们却很少想到追究他们的责任。事实上,专家对其失当行为,向当事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早已成为英美国家法律上的一般原则。而且,根据世贸规则中的“专家责任”条款,各成员国均有必要将会计、法律、医疗、建筑领域专业人士的侵权责任列入民法。在我国,专家责任作为特别侵权责任,已成为法学界的理论共识,欠缺的只是当事人相应的适用意识。这一次,如果专家也要承担相关责任,看以后还有谁敢在意见书上胡乱签名? 我们要求公开专家名单,也是为了进一步探知“论证书”出台之内幕。在论证过程中,专家是确实进行了论证,还是仅仅走了过场?如果进行了论证,有没有发现问题?哪些专家提出了异议?又是哪些人从中调停,哪些专家大和稀泥?是谁统一了专家的口径?专家接受了何样利益或者压力?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却能让我们更加接近真相。 而探究这些真相,是对学术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良心负责,也是对那123名永远无法呐喊的矿工兄弟的生命负责。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