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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死刑统计数据应当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2:16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高一飞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单雪菱

  在中国,死刑的裁判与执行的统计数据(以下简称死刑统计数据)都是保密的,人们无从知道全国死刑的裁判与执行的整体情况。

  其实,作为秘密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应当具有事实上的保密性,但因为我国并没有死
刑的秘密裁决与执行制度,所以到底有多少人被判处和执行死刑,是可以根据裁判的情况推断出来的。那么,这种所谓“秘密”是怎么形成的呢?是因为国家比较大,各地区之间信息在汇总上存在难度,导致只要全国最高司法部门不公开统计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就很难获得准确的数据。因此所谓保密,事实上是做不到的,反而会导致民间的错误推测和失误统计。

  死刑统计数据的公开在大多数国家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各国大都将统计结果公开。就美国的情况看,每一起死刑案件的判决与执行,都是本州或者全国报纸的重要新闻,政府的司法信息统计网对死刑裁判与执行的数据随时都有更新。除此以外,公开死刑统计数据还有以下的重要意义:

  第一,公开死刑统计数据,有利于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死刑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以其剥夺生命的严厉惩罚威慑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使其不敢犯罪。死刑统计数据的公开,可以让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知道某些犯罪的特别严重性。如果对此隐藏和掩盖,死刑应有的威慑作用就大打折扣。

  第二,公开死刑统计数据,有利于达到罪刑均衡。罪刑均衡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公开死刑数据及其详细情况,可以让法官在裁判的时候有一个参照,避免个案之间的畸轻畸重,这是实现刑罚公平的一个重要方法,特别是对人命关天的大案而言,这种公平的意义就更显重要。

  第三,公布死刑统计数据,也是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方式。被告人辩护的根据有些可以直接依据法定情节,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法官酌情决定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被告人的辩护可以以先例为依据。在我国,被告人当然也可以在对自己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以类似案件没有判处死刑作为自己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理由。

  第四,公开死刑统计数据也有利于听取对死刑判决的意见,检讨死刑在具体设置上的适当性。我国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将根据已经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和死刑的司法适用。那么,对哪些罪名可以废除,哪些罪名先予废除,都应当进行详细研究,其考虑的依据当然包括了现在实施的死刑的情况和效果,这些都要以已经公开死刑统计数据为前提。

  我期待我国政府尽快将死刑统计数据进行详细地公开,公开的方式可以以数字统计与全案材料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案件除外)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专门出版定期的死刑统计公报,公布每一个死刑案件,并作出每年的年度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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