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狱警遭敲诈说明了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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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5:4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作者:杨涛 释放人员李甲(化名)因对狱警刘某不满,故意请刘某吃饭并安排其嫖娼,又雇人拍下了刘某与卖淫小姐发生性关系的照片。李甲将照片散发到刘某所在单位院内,并向刘某索要钱财。(见12月6日《新文化报》)
监狱警察与被关押的罪犯是一种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因此,狱警便担当起教育和改造罪犯的职责,我们在以前也听说了不少狱警成功改造罪犯的例子,让我们对狱警从事这一净化人的灵魂的工作充满了几分神圣与敬意。 然而,现在某些地方的情形似乎倒过来了,狱警与罪犯竟然勾结起来了,沆瀣一气。罪犯刑满释放后,请狱警嫖娼,而且一嫖就是两个“小姐”,曾经的被管教对象雇人拍下了狱警与卖淫小姐发生性关系的照片,然后向狱警敲诈金钱。这样一来,倒是曾经的被管教对象间接地给狱警上了深刻的一课——千万别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否则吃不了兜着走! 此事的出现绝非偶然。如今有些狱警心思并不在教育与改造罪犯上,而是想着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进行钱权交易,违法进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李甲说,之所以要敲诈勒索刘某,是因为他以办减刑为名,收其6000元钱。这是否属实有待于调查,但这类事情在媒体上并不鲜见。 本是教育、改造罪犯的狱警,却带头违法乱纪,这给我们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我们对于罪犯的惩罚通常只关心在法庭上对其判处了多少年刑期,但罪犯判刑能否得到很好的改造我们似乎关心不够。但是,如果罪犯投入监狱后得不到应有的改造,反而在狱警违法乱纪行为的耳濡目染下,更坚定其犯罪的决心,那么刑罚的教育功能就会丧失,对我们的社会将带来极大危害。 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监狱和狱警的监督,让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报请公开、公平、公正,检察机关的驻监检察室也要理顺体制,要更加有力地行使监督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