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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舆论监督需要法律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9:10 南方都市报

  来信/来论

  据《东方早报》12月14日报道,辽宁省阜新原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王亚忱及其子女状告《中国青年报》名誉侵权案,已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驳回诉状,说明法院支持舆论监督。这是令人欣喜的地方,但喜中也有忧。法
院驳回的理由是:“原告所诉的《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一文,报道中涉及原告亲属的有关问题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正在查处。本案争议的事实现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畴。”也就是说,如果有关部门不介入调查,诉讼仍得继续。

  事件的起因是:《中国青年报》特稿《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报道了华隆公司董事长高文华说王亚忱虚假出资,占有自己投资近亿元的企业,以及王亚忱对此的反驳。随后,王亚忱及儿女王晓军、王晓云分别状告《中国青年报》。11月6日,王亚忱因涉嫌虚假出资罪被刑拘,其子王晓军已于9月下旬被刑拘。王亚忱的代理律师表示,刑拘不影响王诉《中国青年报》名誉侵权案。

  笔者认真阅读过《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该文通篇都是记者对当事人的采访,记者没有归纳观点,也没有武断地下结论。即便王亚忱没有因东窗事发而被拘留,也看不出报道有侵犯名誉权的地方。只要记者忠实于当事人,这篇报道就是一篇十分谨慎的报道。

  这么谨慎的报道,法院就该依法审理,而不是借助于有关部门是否调查。因为,舆论监督有其监督的特殊性,它不比司法办案,没有能力去证明被采访人言论的真实性,只能报道记者的所见所闻。当然,记者所见所闻并非都是真实的,但是,记者只要做到忠实于自己的所见所闻,同时,允许涉及的当事人辩解,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至于当事人所说是否真实,记者有条件可以去证明,没有条件的也不应当将证明的责任强摊在记者的头上,它应当是有关部门的责任。

  舆论监督需要法律支持,法律支持舆论监督,又将极大地促进廉政勤政建设。胡长清东窗事发后说:“假若江西的新闻媒体敢于监督我这位省委常委,我有点绯闻,他们能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那样,敢于报道我,我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人之将死,其言也善。

  谢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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